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批复
省林草局:
你局《关于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请示》(黑林草局呈〔2024〕22号)收悉。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非国道、非省道的道路上设立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
二、设站期限为今年森林草原防火期(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检查权限为森林防火检查。
三、各森林防火检查站经费、人员配置、保险等事宜由设站单位自行统筹安排。
四、省林草局根据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对各单位森林防火检查站进行动态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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