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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3年1月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3年1月1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农业强国建设中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当好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坚决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为更有底气、更为安全的“中国粮食”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要求,压实市县乡村书记责任。
第四条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把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纳入领导责任、工作推进、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四个体系”,强化推动落实,确保见到实效。坚持把提升干部能力和改进干部作风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保证,切实把能力作风建设成效转化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的动力。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六条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坚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坚持强化统筹推动。以建设农业强省为目标,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拟订并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重要政策、重要工程等,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乡村振兴中的大事大项。
(三)坚持扛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粮食”、“中国饭碗”的殷切嘱托,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切实肩负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使命。健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坚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强化保障粮食安全物质基础,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强化黑土地保护,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推进种业自主创新。
(五)坚持加力推进“四个农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生物技术、数字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面提高农业绿色化生产水平。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加快发展高品质、高附加值农产品,做大做强“黑土优品”品牌。
(六)坚持打造践行大食物观先行地。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加快发展设施农业,推动现代畜牧业、林下特色种养业、生物农业、冷水鱼产业发展,统筹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和食物品种,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七)坚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重点区域,支持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让脱贫攻坚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八)坚持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任务。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部门责任,各责任部门应制定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的主要目标和重要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乡村振兴、政法、组织、宣传、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牵头负责统筹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治理工作,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建设善治乡村。
(九)坚持深化农村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牵头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坚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布局,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十一)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各有关部门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创新分类指导、典型引路、试验示范等农村工作方法,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统计部门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评价。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要政策研究、重要事项协调、重要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接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工作部署、有目标任务、有措施保障、有进展成效。
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划落实,以乡村振兴统揽新时代“三农”工作,将乡村振兴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统筹谋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专项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全面加强黑土地保护,稳步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提高本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四)全面推进“四个农业”建设,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振兴发展的重要内容,实施现代农业振兴计划,大力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推进规模化、数字化、现代化大农业发展。
(五)全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兜底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确保“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增加脱贫群众收入,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发展差距,推动脱贫地区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切实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努力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
(六)全面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坚持以农产品精深加工、矿产资源开发、绿色能源生产为主攻方向,加快县域工业发展,培育壮大立县兴县特色主导产业。坚持“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以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牵动,打造农业全产业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把产业发展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七)全面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面向农业农村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返乡回乡下乡就业创业人员参与乡村振兴,支持专业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强化人才振兴保障措施,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八)全面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等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广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九)全面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实践地。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清洁生产,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以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全面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县级党委抓乡促村职责,深化“强乡赋能”改革,健全乡镇党委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乡镇、村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深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有序推行乡村治理清单制、积分制。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风险隐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十一)全面加强乡村建设,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落实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自下而上、村民自治、农民参与,扎实推进乡村建设。结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注重机构行政区域覆盖向注重常住人口服务覆盖转变,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社会保障等服务水平,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国有农场、牧场、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补齐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改善抵边一线村屯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十二)全面推进城乡协同发展,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县域统筹。统筹市县、乡镇和村屯规划体系,科学确定村屯分类,有序优化村屯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推动垦区、林区与属地融合发展,增强城镇综合承载和治理能力,提升城镇服务功能和城镇化率。
(十三)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抓好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试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十四)全面提升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水平,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县域新增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确保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五)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推进议事协调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第十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研究提出推进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安排,及时分解工作任务,指导县级抓好落实,对乡村振兴有关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乡村振兴重要问题。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定点联系1个以上涉农乡镇,对联系点推进乡村振兴实施常态化、长效化联系指导,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深入联系点开展乡村振兴专题调研,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指导推进工作。
(四)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分工机制,以上率下督促县乡领导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进度安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年度重点任务。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乡村振兴工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攻坚重点任务,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确保乡村振兴每年都有新进展。
(四)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明确村庄分类,优化村庄布局,指导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实行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乡镇和1个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建立乡村振兴责任分工机制,推动乡村两级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抓好农村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的第一责任人,领导村党组织团结、组织、动员群众,集中精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各项任务落实。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四条 调动各方力量支持农村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持续选派挂职干部和驻村第一书记,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政策落实,提高帮扶实效。
第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优势和力量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人士等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鼓励引导各类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参与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督导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制定考核工作方案,明确考核指标和具体程序,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省级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等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采取市(地)自评、综合考核、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考核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出现频繁报数据材料、过度留痕等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市级党委和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各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对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开展督查。
市县党委和政府定期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对本地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抓好结果应用,对乡村振兴工作中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进行约谈。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下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