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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有哪些补充,提法有哪些改变,规定有哪些亮点?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该局政策法规处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 领导干部包联企业
《条例》从明确包联主体、建立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构建政企沟通平台、解决实际问题、健全督导机制等方面,补充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包联企业(项目);建立健全问题诉求直达、台账管理、转办协调、难题会办、定期调研、沟通反馈、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推进领导班子成员包联全覆盖、企业(项目)包联全覆盖、征询问题意见建议全覆盖;健全高效服务企业的“快速通道”和有效解决问题的“绿色通道”;建立省市县协调联动的难题会办机制,解决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健全省市县协同的考核督导机制,考核督导下一级包联工作。
亮点二 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条例》规定,要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有利于营商环境改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9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由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行政不规范,在项目建设、土地使用、财政政策兑现等方面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按照提出综合性初步工作方案、专家论证、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报送备案的程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依法依规和从旧兼从优原则。
针对比较集中的财政支出政策承诺、土地政策、用地手续、不动产登记等方面问题,《条例》分别规定了兑现财政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容错免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不予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相关规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应当在期限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亮点三 振兴发展民营经济
如何振兴发展民营经济?《条例》规定:
一是提供人力资源供给;二是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三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补充了政商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四是提供司法保障。规定公安机关对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立案,为市场主体追赃挽损;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通知书,并列明理由;五是依法保障市场主体胜诉权益。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止执行程序;六是建立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制度。对于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可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亮点四 打造高水平开放环境
《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相关服务、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亮点五 强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
《条例》将“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修改为“有需必应、无事不扰”,强化政务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条例》强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要求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要求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和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者 曲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