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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或者在站点候客、破坏计价器准确度,最高罚五千元、非法营运处以二万元罚款……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哈尔滨市拟重新制定《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检查营运车辆
《条例》提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向所属市或者阿城区、双城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规定的材料。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八年。巡游车出现损毁、灭失或者因技术状况等无法继续营运的,车辆经营权使用期限随之终止。终止经营时,巡游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清除巡游车专用车体颜色图案、拆除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后,向所属市或者阿城区、双城区、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条例》明确,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客流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停车场站,应当设立相应标志标识并免费向巡游车开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的,暂扣非法营运车辆,按照每辆处以二万元罚款;经处罚后仍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予以没收车辆;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巡游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哈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未执行运营服务规范,文明服务,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乘客同意合载时未与乘客协议租价,转借、串用发票,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而收费,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等方式招揽乘客,利用电子设备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的信息,破坏、拆卸、改装统一安装的智能服务车载设备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计价器准确度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私自在车体外部和车厢内部设置、张贴粘贴物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哈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巡游揽客、在站点候客,通过平台支付系统以外的方式收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未按照网络平台规划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而收费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邢汉夫 摄影 邢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