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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读《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日期:2023-12-01 19:47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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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黑龙江省出台的《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专题介绍和解读。会上,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马健对《条例》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发布会现场。刘心杨摄

马健表示,经过多年治理,黑龙江省水质虽然总体改善,但水污染防治依然任重道远,亟需出台一部全面的、系统的、与上位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全力保障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马健。刘心杨摄

马健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共7章62条,整体体现四个特点,可以概括为“四多四新”。

第一,坚持多元共治,树立系统施策“新理念”。《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注重从污染防治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治理思路转变。一是突出水环境“提质”。深入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是注重水资源“增效”。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以工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三是强化水生态“扩容”。加大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与修复力度,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工程,培育水生动植物,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能力,系统恢复水生态功能。

第二,坚持多向发力,形成协同联动“新格局”。《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承担者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层次清晰、覆盖全面的责任体系,推动组织细化、下沉,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坚实保障。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监管的职责体系,压紧排污者的环保责任,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二是落实协同责任。建立上下游、左右岸政府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形成多元参与、区域协作、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三是深化指导责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

第三,坚持多点开花,建立常态长效“新机制”。《条例》深入总结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垂直管理改革等成果,固化改革经验,形成一系列务实管用、运行高效的制度机制。一是强化排污口排查整治。明确排污口设置、排查、分类整治等管理机制,建设排污口信息平台,落实各部门对排污口的管理职责,巩固排污口治理成效。二是强化污染源头管控。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指导重大项目选址,合理引导产业布局。三是强化监测网络建设。突出监测“吹哨人”作用,完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并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为自动监测站(点)运行提供保障和便利条件,保障水质监测全覆盖和站(点)稳定运行。四是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2018年以来推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验进行固化,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第四,坚持多措并举,丰富污染治理“新招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黑龙江省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完善工业水污染防治。推动工业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引导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二是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建立排水与污水管网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三是细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的职责,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义务,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立县组织、乡筹建、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的养殖户畜禽粪污收集处置体系。

马健表示,《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为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下一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按照“四有”的工作目标,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以“有形”为载体,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充分采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全面宣传,提高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二是以“有容”为重点,全面开展宣讲解读。分类梳理不同主体的职责、义务,形成不同形式的生动宣传材料,通过送法入企、送法入村等送政策上门的活动,实现“一行一书”的创新解读形式。三是以“有为”为导向,推动专项治理攻坚。围绕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点领域和《条例》的创新规定,将《条例》执行纳入执法计划,开展系列专项行动,强化执法监管,推动工作效能不断提升。四是以“有效”为目标,确保法律落地落实。紧盯《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机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扎扎实实、踏踏实实、求真务实履行法律责任。(记者 韩婷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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