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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制定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基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从我省自然资源部门了解到,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实施。为确保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我省制定实施《办法》和《基准》,可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行政处罚不一等问题,也可以有效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
行政裁量权行使依据有哪些?
据了解,《办法》和《基准》明确了适用范围、裁量原则、量罚适用情形、裁量程序标准、监督管理责任、裁量事项及裁量档次。
《办法》和《基准》明确规定了本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按照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等不予处罚的相应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免予)处罚的相应情形,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应情形,以及涉及黑土地、永久基本农田、国家和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等从重处罚的相应情形,分别予以了明确。
《办法》和《基准》明确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标准,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听证等具体权利及相应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明确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方式,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以及裁量权不当的认定、纠正和追责情形。
《办法》和《基准》明确规定了裁量事项及裁量档次:根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梳理了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土地、拒不归还非法批准和使用土地等15项涉及土地违法行为事项(部分土地类处罚事项因不可细化和量化,暂不予列入本次处罚裁量基准内);将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违法次数、社会危害等情况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制定裁量基准。
新旧裁量基准主要变化有哪些?
据了解,新《办法》和《基准》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制定,符合国家保护耕地的趋势,体现了“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管控“非粮化”,在处罚部分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增加了“非粮化”等处罚,提高了罚款上线和下限,尤其是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额度。
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基准分四个档次:占用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涉及黑土地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如按顶格进行处罚,新的标准下每亩地最高可罚款66.7万元,是过去的30多倍,真正实现让违法者“长记性”的目的。
对“非粮化”处罚,是指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原来规定是禁止,没有法律责任,属于倡导性”条款,新的规定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占地面积处耕地开星费2至5倍的罚款。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原来规定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新的规定是处以10至50%的罚款。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的,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新的规定增加了罚款,按占地面积处以土地复垦费5至10倍的罚款。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地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原来规定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新的规定是处以5至10倍的罚款,破坏黑土地的,从重处罚。(记者 杨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