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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2号)和《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定》(黑政办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遴选聘任律师事务所和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作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数量
(一)律师事务所12家,其中派驻专职法律顾问的5家、派驻法律服务人员的7家;
(二)法学院校、法学科研院所3家。
二、聘任期限
聘期3年,自省政府印发聘任通知的次月起算。
三、服务内容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
(三)为重要改革事项、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四)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省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出具法律意见;
(五)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和敏感案(事)件以及重要舆情处置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七)省政府委托、指派的其他工作。
四、报名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依法设立,具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声誉良好,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和实践能力,能够组建10名以上精通行政法、民商法的执业律师服务团队;
4.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5.能够派驻1名符合专职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人员条件的工作人员,且无极特殊情况不得更换。派驻人员具体条件和要求为: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社会责任感强,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应为执业律师,其中专职法律顾问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如确未遴选到符合执业年限要求的,可适当放宽执业年限要求为3年以上);
(3)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处理公文;
(5)能够适应省政府办公厅或省司法厅工作需要,遵守工作纪律;
(6)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工作;
(7)派驻期间,不得从事本职工作岗位以外的工作,正式派驻后需终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业务关系。
(二)法学院校或法学科研院所
1.依法设立的法学院校或法学科研院所;
2.声誉良好,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近5年内无不良记录;
3.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和实践能力,能够组建10名以上精通行政法、民商法教学、研究人员的服务团队;
4.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五、报名资料
(一)律师事务所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单位遴选报名表(表样附后);
2.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本所基本情况说明;
4.近5年执业情况说明;
5.符合报名条件的承诺书;
6.拟派驻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7.服务团队成员基本情况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法学院校或法学科研院所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单位遴选报名表(表样附后);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设立资质复印件;
3.机构教学研究基本情况说明;
4.符合报名条件的承诺书;
5.服务团队成员基本情况及职称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提交以上资料时应加盖单位印章。
六、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17时截止。
七、报名方式
将报名资料邮寄或直接报送至黑龙江省司法厅政府法律事务处;邮寄报名的,请同时通过电话联系、确认。联系人:刘霞,电话:0451-87225615,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433号,邮政编码:150090。
八、聘任费用
(一)派驻专职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费为每年96000元,派驻法律服务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费为每年54000元。律师事务所向专职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使用单位不向专职法律顾问、法律服务人员支付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代理费标准为每件5000元(至诉讼终结),代理其他诉讼案件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内部竞价等方式合理确定代理费用;
(三)法律顾问单位在办理其他法律事务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工作任务内容、数量,通过内部竞价等方式合理确定服务费用;
(四)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团队成员受指派参加咨询、研讨、合法性审查等法律事务的,按每人每次税前1000元的标准向该成员支付劳务费。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单位遴选报名表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