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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规定对占用重要湿地且无能力修复的单位,每平方米征收不低于200元的湿地恢复费。为更好地因地施策,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日前,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4〕14号),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对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其中:占用重要湿地,缴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缴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湿地资源丰富,面积达514.3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9%,居全国第三位,是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恢复费的征收,将有效推动全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助推绿色龙江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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