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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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4日
黑龙江省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技工教育发展,强化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大技能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技工教育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总体规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途:
(一)提高技工教育办学质量,主要包括:全省技工院校实习实训设备购置、优质专业建设、校舍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教研课改等支出。
(二)省级“政校企”技能人才培养联盟建设。
(三)高级工以上省内就业奖补。
(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竞赛省级集训基地建设,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休疗养,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等支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人社厅对各地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核。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编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共同指导、监督市(地)人社、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院校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人社、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工院校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等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院校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和使用单位,负责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确保规范、安全使用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前三种用途,技工院校可以提出资金申请,并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发展技工教育相关政策,坚持技工教育办学方向,保持技工教育办学特色,未出现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重大审计问题。
(二)使用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提供经市(地)、县(市)人社、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的理由、金额、用途、预算及实际筹集安排资金文件或证明。
第九条 各技工院校要将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提交给同级人社、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8月初前将审核后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市(地)人社、财政部门,市(地)人社、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初前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送审核后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第四条第一种用途的技工院校,需提交《省内就业学生信息表》(见附件2)、技工院校招生人数,其中技工院校招生人数须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第四条第二种用途的技工院校,应是牵头组织“政校企”联盟活动的理事长院校,需要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中写明“政校企”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软硬件设施建设的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申请第四条第三种用途的技工院校,应是每年为省内企业输送高级工100人以上的技工院校,需提供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应的省内就业证明材料。
第四章 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 省人社厅根据各院校申报资金项目建立“黑龙江省技工教育发展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职业技能竞赛省级集训基地建设、政校企联盟理事长院校建设、高级工以上省内就业毕业生奖补、技工院校承接国家项目任务、省级重点工作任务等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引领技工教育发展方向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对接我省“4567”现代产业体系设置的重点专业和传承龙江非遗技艺的特色专业建设等项目。
(二)适应地方产业需求、行业领先标准实施的先进实习实训软硬件设备购置项目以及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及改造项目。
(三)围绕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实施的省级技工教师培训研修基地建设、教学研究、教师培训和比赛等项目。
(四)优化院校布局、提升办学实力实施的职业训练院建设、优质院校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等项目。
(五)坚持技工教育办学特色,积极夯实技工教育基础,办学成效好、发展潜力足的技工院校强基固本建设项目。
(六)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省人社厅对各地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汇总和审核,在对申报院校及项目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在“项目库”中选择确定优先支持的重点项目,结合各申报项目院校上年度招生人数、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分档次分配。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编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省政府审批后拨付专项资金。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项目、因素、权重可根据年度技工教育发展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院校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项目院校要加强内部预算项目管理,根据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定,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按照批复的项目金额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省下达的用途规范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绩效工资、办公支出、职工福利、偿还债务等项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项目院校对拟申请纳入“项目库”项目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院校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并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连同项目院校申请报告按第九条规定上报。
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的管理,督促项目院校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支出进度慢、使用效率低的项目院校,在分配下一年度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时,扣减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其他项目院校。
第二十条 项目院校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纳入投资评审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市(地)人社、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项目院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黑龙江省技工院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人社规〔2018〕7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技工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样式)
2.省内就业学生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