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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2〕6号

日期:2022-12-08 15: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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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精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服务龙江振兴发展的“龙江大工匠”队伍,经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7日

附件1

黑龙江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单位)评审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安排的资金及行业企业筹集资金等。

第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分年度进行实施,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申报,初评后形成推荐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密切结合我省产业振兴计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特色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五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主要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建设。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其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七条  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我省推荐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预备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二)培训能力。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3个以上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职业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三)师资队伍。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3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四)校企合作。与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对省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或向相关省级主管部门申请,中直驻我省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

(二)初审推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本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并将申报材料函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包括:

1.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初审推荐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情况报告,包括申报及初审情况、所推荐候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情况等。

2.项目候选单位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1)《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2)《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3)《×××(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名称)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

(三)项目复审。

1.评审原则。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项目申报单位,特别是培养成效显著的技工院校;优先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适当向产业集中、经济发达、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地区倾斜;适当向国家、省级重点支持的试验区(开放区)倾斜。

2.专家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纪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根据申报情况,遵循回避原则,从全省高技能人才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组成评审专家组。

3.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纪检工作人员监督下,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议名单。

(四)公布结果。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建议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满且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可申报开展二次项目实施,实施的专业与首次实施专业不同,且为与我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急需紧缺专业。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支持3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劳务费等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培训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项目申报时制定的《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单位经评审后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中预算安排的使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

(二)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实施期满一年后,由项目单位提交中期评估申请,经评估合格后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三)各地政府、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行业、企业可根据项目实际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围绕3个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年培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750人。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社会评价机制,用人单位与学员满意率不断提升。

第十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落实扶持政策,为培训基地建设创造良好条件。要健全绩效考核、评估验收和监督问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实施和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和绩效考核,不定期组织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验交流等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情况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估考核时应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组视情况责令培训基地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称号;对终期验收考核成绩优秀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及其他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推荐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黑龙江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大师工作室在传技带徒、技能攻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指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复审确定的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市县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单位)安排的资金及行业企业筹集资金等。

第三条  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分年度进行实施,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年度通知要求,依据申报条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申报,初评后形成推荐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  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密切结合我省产业振兴计划,主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特色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大师工作室主要由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龙江大工匠、龙江技术能手,部分在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领办(创办)。大师工作室可建在企业、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职业院校或行业协会组织等。

第六条  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技工院校学生等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七条  省级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我省推荐国家级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预备项目。申报单位不得同年度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同一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龙江大工匠(龙江技能大奖)、省政府特殊津贴、龙江技术能手称号之一的;

2.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能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对技术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3.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依托企业或行业协会建立大师工作室,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拥有一支为大师工作室提供必要支持的技能人才团队;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安排一定比例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能够为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

(三)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或职业院校建立大师工作室,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或职业院校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一支为大师工作室提供必要支持的技能人才团队;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与行业企业联系紧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能够为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

第九条  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

(二)初审推荐。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评审确定项目候选单位,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关于大师工作室项目评审推荐报告。

2.项目候选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申报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大师工作室计划目标等。

(3)大师工作室所依托单位的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获得荣誉称号的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大师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各地政府可根据项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对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或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应为大师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结合实际安排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企业可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

第十一条  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五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二条  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5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或专利,为企业或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第十三条  工作室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落实资金、场地和设备,配备相应的工作室团队成员,督促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室建设项目满两年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开展验收评估和绩效考核。建立大师工作室退出机制,对大师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未按工作计划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的,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违法犯罪、违纪违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取消项目称号。对在技术攻关和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范围,优先支持项目所在单位建设其他职业(工种)省级大师工作室。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工作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包括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工作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应及时向所在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加强对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绩效考核、评估验收和监督问责制度,定期组织技能大师开展业务研修、参观考察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因技能大师调离、退休等原因需变更工作室领办人的,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按照技能大师的条件,重新确定工作室领办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后,可继续实施建设项目和承担工作室任务。

第十七条  凡属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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