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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2〕7号

日期:2022-11-24 1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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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完善我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体系,加强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管理,提高标准制定质量,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第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管理办法》宣贯以及进一步加强专标委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贯。要重视专标委建设和管理,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准确把握《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积极为专标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扎实推进,加强指导。要切实履行职责,推动《管理办法》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主动研究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领域的标准化发展需求,积极为专标委组建、换届和调整提供指导。

三、务求实效,加强反馈。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于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持续推动我省专标委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标委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专标委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为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标委工作,负责专标委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专标委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专标委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专标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组织专标委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专标委的工作,组织对专标委的考核评估;

(六)其他与专标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专标委,对专标委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等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为专标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标委,为专标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专标委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宣贯和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七)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标委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宣贯和国际标准化等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专标委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标委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  专标委委员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专标委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专标委担任委员。

第九条  专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内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专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专标委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主任委员负责专标委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专标委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专标委设立秘书处,负责专标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专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专标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秘书长负责专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专标委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专标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专标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专标委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专标委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标委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专标委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履行专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专标委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专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标委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专标委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标委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专标委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列席专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专标委章程规定。

第十六条  专业领域相关联的专标委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专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专标委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专标委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专标委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专标委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应当由专标委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专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专标委委员调整建议;

(六)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七)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九)专标委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一)(四)(五)(六)(七)项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专标委秘书处存档。

第十九条  专标委开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领域较宽的专标委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建、换届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专标委的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专标委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已成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领域相对应;

(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专标委无业务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专标委的,不得组建新的专标委。

第二十二条  专标委的组建程序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专标委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专标委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组建条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示专标委的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五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专标委基本信息表;

(二)专标委委员名单及登记表;

(三)专标委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专标委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专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八)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专标委组建工作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组建工作的,省市场监管局终止组建。

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应当将专标委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成立。

专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专标委同意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

第二十七条  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专标委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专业领域内的地方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家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家对口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专标委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专标委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专标委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专标委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公示成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专标委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专标委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专标委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专标委、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HLJQS/TC×××、HLJQS/TC×××/SC××、HLJQS/SWG××。

第三十一条  专标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专标委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换届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专标委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专标委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专标委全体委员表决,专标委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专标委执行。

第三十三条  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专标委工作范围或者名称、专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专标委等建议,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专标委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专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专标委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注销。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专标委整体规划和国家对口变化需要,省市场监管局可以直接调整专标委、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专标委的,省市场监管局对专标委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负责管理的专标委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专标委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三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专标委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专标委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专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标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标委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专标委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专标委印章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发,专标委秘书处负责管理。专标委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省市场监管局。

专标委印章应刻有“黑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字样,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专标委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条  专标委应当每年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专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专标委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专标委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管理标准档案。专标委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市场监管局、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专标委、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  专标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地方标准复审或者国际、国家及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违规使用专标委印章的;

(七)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八)未按期组织换届的;

(九)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十)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省市场监管局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市场监管局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专标委。

被撤销的专标委的工作并入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的专标委。

第四十四条  专标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专标委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专标委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专标委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专标委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专标委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标委报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专标委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专标委直接责任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专标委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专标委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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