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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清单所列内容均系不符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符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求的条款,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黑龙江省财政厅2018年5月30日印发的《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人:于留洋,电话:0451-53603359。
附件:《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日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适用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含推荐式竞磋)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不允许设置最低限价,适用于货物和服务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