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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2-10-13 13:46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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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2022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

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纾困支持,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

(一)减征个人所得税及“六税两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免征和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降低支付手续费。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商业银行取消收取个体工商户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五)减免检验检测费。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该政策与以往政策重叠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加大金融支持

(六)加强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督促银行业用好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为个体工商户增加信贷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七)加大信贷投放。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鼓励对个体工商户的“首贷户”倾斜信贷支持,对依法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税务局)

(八)增强信贷获得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交通、客运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个体工商户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三、完善社会保障

(九)完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开展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化创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服务。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范围。发挥补充养老和商业医疗等保障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落实个体工商户放开户籍限制、在属地参保政策,做好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四、优化营商环境

(十一)提升准入退出便利化。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掌上办,深化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等改革,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拓展应用场景,完善应用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政策,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健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便利市场退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持续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保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保障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减费措施。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四)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传递政府暖心关怀,保障困难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转,为创业者提供成长空间。〔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五、提供持续帮扶

(十五)推动网络平台优化服务。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合理降低入驻费用,优化入驻流程,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开展技术培训服务。督促引导平台经营者降低过高不合理收费和抽成,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适度降低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依法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督促指导平台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平台促销活动,保障入驻商户知情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十六)推进一刻钟便民消费圈建设。在全省建设一批便民生活圈,指导地方政府简化社区店铺开业程序,装修施工、招牌设置实行备案承诺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十七)强化特色扶持。鼓励个体工商户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加快数字化转型,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支持和培育产品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地方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挖掘一批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个体经营者,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八)提供“一站式”服务。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个体工商户政务服务体系,建立适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推送方式和意见反馈机制,扩大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引导个体工商户用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各类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十九)支持“个转企”。通过政策引领、优化服务,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引导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广泛动员党员干部,深入生产经营一线,开展调研走访,引导和号召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其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等文件执行。

执行中,本文相关政策被新规定涵盖和替代、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或适用期已过的,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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