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审〔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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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3日
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21〕4号)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委托方提供第三方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和委托
第四条 委托方应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依法依规选取第三方机构,并遵循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厉行节约、突出重点、质量导向、择优选取的原则。
第五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善,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开展受托业务所必须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等;
(四)信誉情况良好,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近3年来无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上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应入驻“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服务工程网上超市”。
第六条 委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委托方或预算绩效管理主体与第三方机构或其所安排的工作人员存在可能影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公正性、独立性情况的,委托方应要求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安排工作人员时进行主动回避或按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第七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用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害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之日起,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信息。第三方机构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方可以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委托方应依法依规,针对委托事项的不同类别、内容,选取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业务协议(合同),明确委托项目和内容、履行期限、委托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工作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工作内容:
(一)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
(二)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
(三)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
(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应当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本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财政部门重点组织对预算部门和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评估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预算部门重点组织对其业务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坚持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四章 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与第三方机构办理委托相关手续;
(二)组织、布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落实责任分工,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三)尊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得干预其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四)对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跟踪掌握第三方工作进展,加强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
(五)审定委托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的沟通,协调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委托工作正常开展;
(六)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按委托业务协议(合同)支付服务费用,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验收,对工作成果中存在数据和情况不实、格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工作报告进行评议,把好工作报告质量关。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及委托协议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委托方工作要求,制定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
(二)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提交工作成果及相关资料,并对工作成果、相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的公正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
(四)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
(五)负责委托业务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六)协助委托方向相关部门就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七)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
(八)按委托协议收取委托费用,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第三方机构按照《预算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形成的工作结果报告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不得出具不实工作报告;
(三)独立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规范、独立完成工作,应履行必要工作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工作报告应当由其主评人签字确认。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以下条件择优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与预算绩效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
(三)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逾5年。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考核,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以后年度选取第三方机构承担业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委托方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果的应用。各预算部门要督促内部机构、所属单位以及下级部门(单位)根据第三方机构反映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进一步优化预算安排、完善政策设置和改进相关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对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按照《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认为从事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及其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信息将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中公开。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预算绩效管理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将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目录报委托方。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工作期间对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利用预算绩效管理主体的非公开科技、商业信息等为本单位、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省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