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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等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黑政办发〔2020〕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3.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5.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6.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益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研究确定农业生产发展年度目标任务(任务清单),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负责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与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种业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等方面。
(六)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以国家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编制本级农业生产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明确的任务清单,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规划。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由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组织专业组织和相关领域专家,通过公告公示、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下达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绩效目标等,履行报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示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及相关绩效目标,确保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各地在完成国家和省明确的约束性任务和重大规划、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按照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有关要求,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结转结余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出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安排给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按照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
附件2
黑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约束性任务。根据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等因素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当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上一年度实际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占比。
——农机购置补贴。约束性任务。资金分配方式采取因素法,包括基础资源因素(85%)、政策任务因素(10%)、脱贫地区因素(5%)。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粮食播种面积、主要畜禽(猪、牛、羊)年末存栏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等,视情况需要选定分配因素,并明确相应的权重或标准,将资金切块下达市县,由市县统筹安排使用,再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余缺调剂。
——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
(1)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指导性任务。按照国家下达资金额度和任务清单要求,根据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等因素择优评选确定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对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分别实施定额补助。
(2)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指导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任务县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
(1)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约束性任务。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
(2)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及各地县级以上示范社数量、现有省级示范社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3)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及各地家庭农场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补助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4)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发展。指导性任务。依据各市县申请新建存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养殖数量和存栏规模等相关材料,经专家评审后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及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社会化服务组织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生产社会化补助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6)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及冷藏保鲜设施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7)高素质农民培育。指导性任务。主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及高素质农民培训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育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农业产业发展支出。
(1)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约束性任务。主要根据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方案相关市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奖补要求)完成情况及相应投资额度确定该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额度。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奖补资金规模×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方案中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该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方案中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2)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约束性任务。根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县名单和有关要求,实施定额补助。
(3)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约束性任务。根据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县名单和有关要求,实施定额补助。
(4)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指导性任务。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为国家下达资金总量、各市县上报资金需求量和以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5)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指导性任务。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名单和有关要求,实施定额补助。
(6)生产性能测定。指导性任务。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资金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名单和有关要求,实施定额补助。奶牛生产性能测定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为基础资源(30%)、政策性任务(50%)、绩效评价(20%)。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测定能力、服务能力等;政策性任务因素为近5年上报国家测定有效数据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奶牛性能测定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30%+政策任务因素×50%+绩效系数×20%)
(7)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与发展。指导性任务。按照国家下达资金额度和任务清单要求,根据产业基础、标志使用、融合发展等因素择优评选确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或采取因素法,根据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或采取项目法,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注:除对农牧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附件3
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研究确定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年度目标任务(任务清单),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
市(地)、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负责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黑土地保护及保护性耕作、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深松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等方面。
(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出。主要用于支持 15个牧业半牧业县符合条件的,以家庭农(牧)场、农牧民饲草种植和草种繁育基地(合作社)、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主的经营主体。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等方面。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折股量化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以国家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编制本级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明确的任务清单,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规划。
(三)脱贫地区因素。主要包括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所在地区脱贫人口等。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由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建设任务(任务清单),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组织专业组织和相关领域专家,通过公告公示、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关于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意见、绩效目标等,履行报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示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及相关绩效目标,确保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报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各地在完成国家和省明确的约束性任务和重大规划、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按照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有关要求,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结转结余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出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安排给20个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按照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
附件4
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
(1)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国家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县试点面积和有关要求,实施定额补助。
(2)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为约束性任务。按照保护性耕作技术模式要求,各地在适宜区域实施,并根据总体任务进度安排,按照任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安排补助资金,并根据核实的实际完成作业面积,据实清算。
(3)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为约束性任务。按照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及资金额度等有关要求,根据轮作休耕试点面积及补助标准等测量,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轮作面积×相应补助标准+休耕面积×相应补助标准。
(4)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为指导性任务。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5)耕地深松,为指导性任务。资金分配重点考虑“基础资源、政策任务、绩效评价“等因素,根据各地上报当年适宜深松整地作业面积、申请作业补助面积和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等情况为分配基础因素,对各地补助面积和资金进行分配和测算。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为指导性任务。渔业增殖放流根据基础资源(40%)、政策任务(5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适宜放流水域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放流水生生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40%+政策任务因素×55%+脱贫地区因素×5%)。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出。为约束性任务。国家按照草原面积测算资金,对我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行定额补助。按照各县(市)草原面积(60%)、牛羊存出栏量(30%)、绩效评价(10%)等三项因素测算。其中,草原面积(按国家三调数据)、牛羊存出栏量据实测算,绩效评价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实行草原补奖资金与草原补奖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规模×(草原面积因素×60%+牛羊存出栏量因素×30%+绩效系数×10%)。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
(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为约束性任务。按照国家下达资金额度和任务清单要求,通过县市申报、市地推荐、省级评选等程序,择优评选确定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根据基础资源(70%)、政策任务(3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量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数、重点难点地区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任务因素×30%)。
(2)绿色种养循环农业,为约束性任务。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和下达资金额度,对试点县(市、区)实施定额补助。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或采取因素法,根据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或采取项目法,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关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注:除对农牧民直接补贴、采取项目法管理、实行定额补助等任务资金外,其他资金测算原则上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合理设置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附件5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安排用于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按照国家要求适时调整强制免疫、强制扑杀补助病种、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
第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建议方案、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
市(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相关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是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三)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四)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动物防疫的其他重点工作。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动物防疫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意见,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
第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础数据因素,包括畜禽饲养量、单个畜禽补助标准、补助比例等情况。
(二)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对农牧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基础资源、政策任务因素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具体确定,并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专项用于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的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
第九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畜禽养殖量、行政村(林场)数量等情况提出分配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解决,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强制扑杀补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根据扑杀畜禽实际数量、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际重量,实行先执行后补助,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9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分别报送本地区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当年3月1日至8月底期间的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实施情况,以及各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情况,作为强制扑杀、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经费的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情况,结合各地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规〔2021〕3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省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但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中央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
附件6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强制免疫补助。为指导性任务。主要分为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补助、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补助、疫病监测与净化补助、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和人员防护补助。计算方法分别为:
1.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补助经费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市县行政村数量(森工、林业系统划归地方的林场按行政村计算,农垦系统划归地方的农场暂不在计算之列)×单个行政村补助额度。
2.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补助、疫病监测和净化补助经费
(1)监测样品补助经费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监测样品数量×样品平均价格。
(2)采集样品补助经费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采样人数/次×天数/次×采样次数×差旅费补助标准。
3.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县级某病种疫苗年需求数量×该病种疫苗政府采购平均价格/∑全省某病种疫苗年需求数量×该病种疫苗政府采购平均价格)。
4.免疫人员防护补助经费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行政村(林场)数量×每村(林场)防护用具补助金额。
——强制扑杀补助。为约束性任务。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实际重量、单独动物产品和物品销毁补助标准、补助比例测算,其中扑杀和销毁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该类畜禽扑杀补助标准×补助比例+∑销毁某种动物产品重量×单种产品销毁补助标准×补助比例+∑销毁某种相关物品重量×单种物品销毁补助标准×补助比例。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为指导性任务。根据中央财政下达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情况,结合各地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