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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补助地方科技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9-25 21: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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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科协,省科技馆: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制定《黑龙江省中央补助地方科技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7月28日

黑龙江省中央补助地方科技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馆免费开放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科协 中宣部财政部关于全国科技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地方科技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的补助,用于增强科技馆科普公共服务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科技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健全完善科技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科技馆的日常运转。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保障基本、分级管理、定向使用、加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科协负责审核省科技馆、市县报送的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情况,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补助资金分配金额,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科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范围为科协系统所属的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常设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配套有一定的观众服务功能,能够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并由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建设的县级(含)以上公益性科技馆。

第七条 支出内容包括:补助资金对省市县科技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给予补助,主要用于科技馆免费开放门票收入减少部分、绩效考核奖励、运行保障增量部分、展品更新等方面。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以及与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按照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3∶5∶2的比例进行分担。

(一)基本因素。包括常设展厅面积占比10%,依据建设图纸标识获得,建设图纸没有标识常设展厅面积的,根据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量数据获得;科技馆级别占比20%,该因素满分为20分,其中,省级为20分,市级6分,县级05分。

(二)业务因素。包括上年度观众量占比30%,依据计数设备获得;展品资产总量占比20%,依据科技馆固定资产明细账获得,考核2015年以来新增展品总量。

(三)绩效因素。包括科技馆免费开放实施情况占比10%,主要考核科技馆免费开放运行评估效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占比10%,主要考核上年度补助资金执行效率。

补助资金计算分配公式:

某科技馆补助资金额度=某科技馆分配因素得分/∑各科技馆分配因素得分×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科技馆分配因素得分=∑〔某科技馆分配因素值/各科技馆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省财政厅、省科协可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调整以及相关部署要求,调整相关分配因素、权重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会同省科协根据有关因素合理分配,按要求及时下达至省科技馆和市县财政局,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下达至相关科技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科技馆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等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协,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审核因素数据,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科协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科协。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补助单位是补助资金的使用主体,应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同时,对上报省科协的各项因素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科协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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