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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5日
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园区设立。化工园区设立应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四至范围和坐标,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 园区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满足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新建化工园区严禁在松花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1公里范围内选址。
第五条 园区规划。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食品行业等轻工业。
第六条 园区设施。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等设施。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现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七条 园区管理。化工园区应建立职责明晰、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及规划有关要求的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专家咨询机制、专业第三方服务机制、第三方保险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责任关怀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符合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八条 园区安全。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等,实时监控所有企业生产和存储装置区域,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全覆盖,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救援专家库、消防站、实习实训基地等机构、设施,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九条 园区环保。化工园区应具备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集中收集贮存的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建设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站。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化工园区应结合当地的气候和实际情况建设污水管网,原则上在监测端口实现明管设置,并对纳管废水进行在线监测监控和阀门自控,纳管废水水质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规定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纳管协议。设置入江(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具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应建有特征污染物名录库,依法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条 园区发展。化工园区应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21〕14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相关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使用高效节能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动工艺革新、技术升级,推进副产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做好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现园区内产业集约集聚、循环高效、能源梯级利用最大化。
鼓励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如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园区认定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园区办)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化工园区办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电力公司等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认定材料。
(一)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规划布局。县级及以上政府关于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园区所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园区区位、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和坐标矢量数据及用地文件,园区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批复文件、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园区内部布局及标注重大危险源、仓储等设备设施的厂区平面图(有条件的提供三维实景图)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产业经济。园区近三年平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化工产业占比及关联度、创新能力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包括园区企业(含在建项目)名单、投资额、财务报表及用地文件等。
(四)基础设施。园区公用管道管廊、集中供热、供水、双电源供电,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五)管理体系。园区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专业第三方服务机制、第三方保险机制、责任关怀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管理制度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六)安全生产。园区安全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封闭化管理、安全风险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指挥中心、消防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习实训基地、应急预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七)环境保护。园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设置、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环保监测监控体系、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率、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特征污染物名录库建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八)资源利用。园区能源产出率、水资源产出率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九)两化融合。园区智慧化工园区平台建设、数字化车间认定、智能工厂认定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十)根据国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申请材料,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
(一)认定申请。县级园区由县(市、区)政府向所在地的市(地)政府(行署)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市级及以上园区由园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地)政府(行署)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市级初审。市(地)政府(行署)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并将初审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名单、认定申请表及评分表,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化工园区办。
(三)省级审核。省化工园区办组织各成员单位、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初审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考核,形成认定报告报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审议。
(四)公示确认。经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 条认定标准。
(一)省级审核总评分60分及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化工园区。(评分标准附后)
(二)省级审核总评分6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定,认定不通过的,取消申请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三)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为高、较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园区不予认定为化工园区。
第四章 园区管理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的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不另设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禁限控”目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和环保生产条件、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应禁止进入园区。
第十七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鼓励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和园区外的化工企业搬迁至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
第十八条 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地的市(地)政府(行署)组织对园区现状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提请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进行复核;评估结果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环境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产业规划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园区周边情况发生变化或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五)园区内企业安全、环境防护距离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九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批准单位批准,现有省级开发区新设立化工集中区的,应重新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产业规划,并由原批准单位批准;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政府或省级规划编制部门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二十条 根据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化工园区自认定之日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对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规划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要求,隐患严重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每3年组织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认定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