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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6-08 13: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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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和处理回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处理和回应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问题的举报,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或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违反竞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竞争违法问题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  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涉嫌垄断行为举报后,应当在初步核查后,按照程序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省市场监管局收到涉嫌垄断行为举报后,可以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第五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六条  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举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12315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举报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三)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竞争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被举报人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举报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第九条  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后,应依法依规及时受理。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人和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举报已核查处理完毕,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四)对同一事实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五)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涉嫌垄断案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涉嫌垄断案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具名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

第十四条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行为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测评估等途径发现的涉嫌竞争违法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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