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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4号)等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把握工作进度,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或按省委、省政府的完成时限要求进行调整。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由省政府予以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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