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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于2022年2月10日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
2022年3月1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
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下放1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