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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日
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做好跨周期调节,推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 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进一步在通关、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加大产业投入,扩大本地海关纳统比例。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外贸促进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等外贸促进平台。鼓励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切实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给予国家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给予省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方式扩大外贸规模。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独立站,给予当年建设投入费用30%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企业,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不超过50%的补贴。培育认定一批省级海外仓,给予省级海外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给予服务企业15家(含)以上且进出口额3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度5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资源类产品进口和地产品出口。鼓励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我省地产品出口,对年地产品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补贴利率以贷款发放日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为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和线上涉外展会。给予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国际间交通费、住宿费70%补贴;给予企业委托第三方参加境外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70%补贴;给予企业参加线上涉外展会参展费50%补贴。企业年度最高补贴30万元。企业用于海外资信调查和线上展会宣传所产生费用,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企业用于境外品牌创建、境外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方面费用,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解决企业在发展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拓展贸易渠道、完善供应链网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对入选国家级双循环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强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继续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对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补贴。对企业自主缴费投保非平台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50%保费补贴,其中,涉及RCEP成员国等重点市场、跨境电商等新模式、省级以上贸易促进平台内企业补贴比例分别上调10%并可叠加计算,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继续保持90%的定额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15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开展外贸集疏运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物流网点。鼓励物流企业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或经营网点,加强跨区域物流网建设。支持哈欧、哈俄、哈绥俄亚等国际班列(车)优化集疏运服务体系,积极组织货源,有效扩大运量,推动班列的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外贸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在“银行+信保+担保”融资模式下,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提供多品类外贸金融产品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引导外经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积极探索有效途径降低外贸企业套保成本,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支持外贸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简化通关作业流程,精简单证及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将自贸区内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哈尔滨海关、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工作协同。建立由商务、海关、税务、外汇、财政、金融等部门组成的黑龙江省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加大政策研究、信息共享水平,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平台经济等现有专项资金的统筹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推动各项措施有效实施,支持企业纾困发展。〔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外汇管理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海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措施所涉及进出口额为海关纳统数据,金额“元”为人民币。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多项补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最高单项补贴上限。本措施与本省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