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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日期:2022-04-11 09: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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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6日

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特别是省残联第七次代表大会以来,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9.4万名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城乡新增5.6万名残疾人就业,31万名困难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36万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0%、95%。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覆盖率均达到80%,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99%,1117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城乡无障碍环境明显改善,为有需求、符合条件的1.3万户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助残志愿服务活动全面开展,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活跃,省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首次实现与省运会同城同时举办,促进了残健深度融合。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面貌焕然一新,越来越多的残疾人更加勇敢地面对生活的挑战,更加坚强地为梦想而奋斗,为推动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了残疾人的特殊贡献。

我省有218万残疾人,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110万人。“十四五”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残疾人仍然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关心帮助的困难群体。残疾人事业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残疾人返贫致贫风险高,部分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二是残疾人就业还不充分,就业能力偏低、就业稳定性差、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质效还不高,康复、教育、无障碍等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多样化需求;四是残疾人平等权利还没有充分实现,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五是残疾人事业发展还不均衡,农村和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依然薄弱,专业服务人才相当匮乏,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特殊化需求。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的关键时期,要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和全省人民一道共建共享幸福美好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重要论述,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弱有所扶,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兜底与扶持并举、保障与发展并重,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维护残疾人平等权利,以残疾人民生保障的高质量、残疾人公共服务的高水平、残疾人能力素质的新提升、残疾人平等参与的新气象、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维护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固根基、提质量。深化残疾人服务供给侧改革,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科技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基础保障条件,着力构建残疾人平等融合的社会环境,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坚持统筹协调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协同作用,发挥地方优势和基层首创精神,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城乡、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初步形成,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无障碍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多元。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不断提升。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我省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显著缩小。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公平发展的权利,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更高水平的民生保障。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防止残疾人返贫动态监测和预警,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深入开展“万名残疾人工作者进万家”“惠残政策进万家”活动,加大对易返贫致贫残疾人的摸排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对易返贫致贫残疾人及时给予有效帮扶。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落实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帮扶工作。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帮助残疾人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扶持农村残疾人参与乡村富民产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依法保障农村残疾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扶残助残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力量,加强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确保过渡期内不发生残疾人规模性返贫致贫。

2.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逐年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调整,落实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保障金加发政策。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达到100%。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好对困难残疾人的急难救助。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做好对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确保患病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负担。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完善孤残儿童护理、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教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的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残疾儿童服务,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

3.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积极引导发展服务类社会组织救助,推动开展残疾人长期照护服务。依托县、乡级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托养机构等,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特困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和照护帮扶。鼓励各级各类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困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访视、托养或照护服务。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处于就业年龄段(16至59周岁)持有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分步分类建立托养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全省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因地制宜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度提升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精准度和有效性。探索完善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体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盲人、聋人等残疾老年人。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要及时申请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和定点机构康复。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4.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待遇水平。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进行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需个人缴费部分,帮助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应保尽保。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残津贴政策。落实好30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政策,按规定做好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参保患者门诊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种植、养殖困难残疾人家庭给予农业保险投保费用补贴。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

5.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待政策。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机制,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一、二等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扩大到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动态管理,确保发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相互衔接,积极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质量,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探索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提供便利条件,使残疾人能够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共场所和出入境。落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政策。对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给予优待和便利,鼓励铁路、民航等为残疾人提供优质优先优惠服务。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做好残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有效衔接,达到精准保障。对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生活补贴。加快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体系,为特殊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照护等服务。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水、电、气、暖优惠补贴政策和电信业务资费优惠政策。

6.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优先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租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住建、乡村振兴、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在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同步做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规划与设计,指导残疾人家庭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改造力度,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把农村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作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工作重点,推进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7.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政策。促进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评定标准与国家残疾人分类和分级标准合理衔接,保证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优先享受扶残助残政策待遇、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8.加强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贯彻落实关于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残疾人社会支持和防护保护指南。加强残疾人集中场所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安全保障、应急服务、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村(社区)可以通过结对帮扶等方式,动员村(居)民协助残疾人更好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及时疏散逃生。开展残疾人应急科普宣传,引导残疾人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二)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过上更好更有尊严的生活。

1.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法规政策。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落实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和完善残保金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相关资金投入。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完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强化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严格执行纳入低保范围的已就业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2.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残疾人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对正式招录(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补贴扶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实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全国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产品和服务品牌,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支持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持续发展。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保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设立残疾人专区。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发展,各地要在资金、场地、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相关机构,可根据实际服务残疾人数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少于人社部门开发总量的10%。同时将不超过20%的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加强实用技术培训、社会化生产服务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农村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增收项目。加强农村残疾人家庭资产收益扶持,采取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土地流转等方式,实现残疾人家庭资产增值增收。全面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审、医考、执行盲人保健按摩标准、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等多项措施,推进盲人医疗、保健按摩行业规范、持续发展。为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支持手工制作等残疾妇女就业创业项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产业。扶持残疾人共同居住或同一户口家庭成员(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3.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21—2025年)》,帮助有就业愿望、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及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普遍得到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全面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残疾人大规模开展针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支持线上培训平台开发优质课程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举办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黑龙江省选拔赛等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竞赛项目管理,按规定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政策。

4.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持续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建设,为残疾人提供职康训练、职业指导、岗位介绍、职业能力评估、职业生涯规划等精准化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开发、雇主培训、就业环境改造和劳动关系协调等专业化服务。全面完成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改造给予支持。建立省、市两级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搭建残疾人企业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保障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年度内高校残疾毕业生“一人一册”电子档案,开展“一人一策”就业帮扶,进行网格化管理,对有意愿参加技能和创业培训的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残疾毕业生提供免费培训,并做到就业创业培训全覆盖,有效解决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有序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首次就业。持续实施“龙江阳光培训—就业—增收链条式”就业创业服务品牌。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推动开展“智慧残联”建设,促进区域内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举办残疾人职业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

5.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职条件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休息休假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和合理便利。畅通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不受户籍、档案、身份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程序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执行统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责任,坚决防范和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

(三)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残疾人参与和发展能力。

1.加强残疾人健康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健康龙江2030”规划》。全面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达到应签尽签、愿签尽签,支持保障签约医生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等个性化签约服务。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维护残疾人平等就医权利。加强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

2.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持续实施“因人施策式”精准康复服务品牌,提升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持续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扩大救助年龄范围,增加康复服务供给,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培育一批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标杆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到2025年,全省8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工作。健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推行五级康复服务平台体系,加强社区康复站设施设备建设。加强各地康复人才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培养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康复人才。加强基层康复工作者队伍建设,将残疾人康复和康复服务相关内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全科医生和城市社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康复等服务功能。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加强完善残疾人社区康复,建立“残疾人康复之家”,推广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促进康复服务市场化发展。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增加和完善康复功能,配备相应的康复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与医疗机构加强合作,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康复学科建设和科学技术研究,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为有康复需求的人群提供优质中医康复服务。到2025年,力争建成3个省级中医康复中心,建立3个省级中医康复技术推广基地。

3.有效预防残疾发生和发展。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制定出台《黑龙江省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意见》。加大残疾预防宣传力度,结合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爱眼日、爱耳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形成贯穿全人群、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推进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大力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加强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夯实县、乡、村儿童保健服务网络,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引导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预防干预措施,开展心脑血管疾病等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减少慢性病致残。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心理干预评估,营造接纳、包容、关怀的社会氛围,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在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开展残疾监测,总结残疾报告制度经验并适时推广。开展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加强对麻风病等传染病和碘缺乏病、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的防控。强化部门协同共治、交通安全宣传、道路安全管理,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强化安全执法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加快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提高自然灾害和火灾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和院前急救能力,防止老年人跌倒、儿童意外伤害致残,减少因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

4.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加强辅助器具产品研发生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优质康复辅助器具供给能力,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促进智能辅助器具产品升级换代和质量性能提升。完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加强省、市、县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公益性适配服务,开展“龙江辅具千里行”行动。推广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实施“爱心传递、循环使用、共享轮椅”等公益性项目,逐步实现线上线下辅助器具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假肢矫形器制作师、辅助器具咨询师等辅助器具适配专业人才培养,提升个性化、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能力。

5.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黑龙江教育现代化2035》,制定实施《黑龙江省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巩固率,加快发展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都能接受适宜的职业教育。稳步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支持高校开展残疾人融合教育。落实国家有关残疾学生的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予以资助,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面向残疾考生开展“单考单招” “联考联招”。

6.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强公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支持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接受学前康复教育。支持县(市、区)规范设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支持有条件市(地)设立市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持续实施“一人一案式”融合教育品牌,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求进行排查和评估,给予科学教育安置。全面推进各学段融合教育,进一步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服务体系。为残疾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提供合理便利,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助器具适配、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等支持服务。办好特殊教育,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行新课标教材,改革教学教研,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快信息化,加强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评估。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职教师开展职后培训,创新培养方式,为残疾大学毕业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提供政策保障。加快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普及推广步伐,实施《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骨干人员培训。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加强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送至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对没有条件送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儿童,在院内开展特殊教育服务。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培养孤残儿童护理、特殊教育和脑瘫康复等专业人才,落实相应待遇,提高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

7.普及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将残疾人文化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残疾人参加“书香中国、阅读有我”和“书香龙江”等公共文化活动,支持开展“残疾人文化周”等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基层建设100个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站、点),进一步推进为盲人、聋人提供无障碍文化服务。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满足残疾人文化需求、增强残疾人精神力量。鼓励省、市广播电视台、网络视听媒体和融媒体中心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鼓励有条件的电视台开播国家通用手语或提供实时字幕栏目。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特殊艺术师资培养,发展特殊艺术。鼓励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创作,推动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参加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举办全省残疾人特殊艺术汇报演出。鼓励残疾人参加传统工艺美术学习和创作生产。实施残疾人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5000户,帮助有文化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每年读一本书、看一次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

8.推动残疾人体育全面发展。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残疾人体育队伍,筹备举办全省第八届残疾人运动会。推动残疾人竞技体育新发展,积极向国家推荐优秀人才参加2022年冬季残奥会、2022年亚洲残运会、2024年世界残奥会,力争在2025年全国残运会上取得好成绩。鼓励广大残疾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将残疾人娱乐性、趣味性文体活动融入全民文化活动之中。加强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为残疾人体育健身提供全方位服务。重视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培养1000名残疾人健身指导员。在全国助残日、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比赛、展示活动。活跃残疾人体育健身氛围,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残疾人喜爱的体育活动,动员有能力参与体育活动的残疾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体育活动,省、市、县等各级残联组织每年至少举办1次体育比赛或群众性体育活动。

9.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服务产业。鼓励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实施助残慈善项目。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优势,研究加强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募捐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拓展助残筹资筹物新渠道,提高基金会社会公信力。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关心你的残疾人邻居”“牵着蜗牛去散步”和“集善优品”消费助残等志愿服务关爱行动。培育“集善工程”“通向明天”等残疾人慈善事业品牌。生活服务业发展布局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加快康复辅助器具、康复教育、托养照护、生活服务、无障碍、文化休闲等残疾人服务业发展,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品质生活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快培育助残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吸引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为残疾人服务项目。

10.加强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和行业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加强康复、托养等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全面开展绩效评价,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评价。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资源调查,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实现“跨省通办”。

(四)加强残疾人事业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1.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规章体系。涉及残疾人的立法应充分论证,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我省“八五”普法,开展残疾人法律“六进”活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及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2.创新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持续开展“法律援助惠民生”等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残疾人掌握法律法规政策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无障碍功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开展法律援助志愿助残行动,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坚决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法律救助工作站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充分保障残疾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发挥“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维护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鼓励建立残疾人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残疾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1.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社区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持续实施“爱得其所”家庭无障碍改造品牌,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快推广无障碍公共厕所。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哈尔滨市无障碍设计导则,将建设工作导入标准化、规范化轨道。开展无障碍市县村镇达标验收工作。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无障碍设计设施认证工作,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建设。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无障碍发展促进会。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媒体代表等参与的无障碍督导员队伍,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建立城市无障碍设施电子数据库,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作用,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加大对占用、破坏无障碍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无障碍功能设施发挥功能。开展无障碍典型项目评选,强化示范引领,推动我省无障碍建设高质量发展。

2.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乡村、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测评指标。推广便利普惠的电信服务,加快政府政务、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导航等信息无障碍建设,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电信服务无障碍,鼓励推出电信资费优惠举措。在省“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打造“无障碍浏览”,关注弱势群体参与政务服务的服务质量。加快推动互联网无障碍化普及,开展互联网网站无障碍建设、移动互联网应用无障碍优化与研发。提升信息技术无障碍服务水平,推进公共服务信息无障碍优化。推广哈尔滨市信息无障碍设计导则,提升信息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依托哈尔滨工业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在无障碍领域的专业技术优势,将信息无障碍技术科研成果应用到无障碍领域。

(六)完善支持保障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1.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将县(市、区)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县(市、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服务设施规范运营和发挥效益。高标准完成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功能性服务设施改造,建成集残疾人康复、就业等为一体的全省示范性残疾人服务设施,进一步提高省级综合性服务中心的能力与水平。推动智能化残疾人证加载更多社会应用服务功能,普遍推广残疾人证电子证照的使用。深入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各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推动数字化服务在助残中的普惠应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服务大数据建设,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

2.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科技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开展残疾预防、主动健康、康复等基础研究,促进智能化辅助器具等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利用现有资源,鼓励企业、高校、研究院所等力量参与残疾人服务科技创新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院校增设康复治疗、康复工程技术、特殊教育、手语、盲文等相关专业,建立较为完整的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照护、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队伍。

3.促进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协同发展。发挥残联组织在基层城乡治理新格局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政府、残联、社会等提供的服务与残疾人需求精准对接,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精准化服务。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加强和改善农村残疾人服务,加快补上农村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社会保障、残疾预防和重度残疾人照护等服务短板。城镇民生服务设施辐射带动乡村残疾人康复、照护、托养等服务,引导鼓励城镇残疾人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城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常住人口。鼓励各地发挥地方优势创新残疾人保障和发展措施。

4.增强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村(居)委会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县(市、区)明确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开展残疾人需求评估,加强服务资源统筹;推动乡镇(街道)普遍建立“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等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日间照料、社区康复、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普遍建立重度和困难残疾人包保联系制度;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实施“问需响应式”服务残疾人工作模式,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推行我帮办、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利化服务。

5.积极营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倡导“平等、参与、融合、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加强我省残疾人事业理论和实践研究,整合高校、社科院、社会组织等机构力量,建立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社会氛围。充分激发广大残疾人的主观能动性,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展示自强不息精神。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正确把握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深入基层和残疾人群体中,捕捉鲜活素材,通过融媒体平台发布宣传残疾人事业,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建立完善舆情处置工作机制,强化残疾人事业信息采集和舆情监测能力。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支持残疾人题材优秀纪录片、公益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开展全省自强模范暨残疾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事务,深化中俄康复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宣讲,讲好残疾人故事,展示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

6.发挥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各级残联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和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发扬优良传统,履行好残联的“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深化各级残联改革建设,加强服务创新,增强工作活力。强化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残联建设,实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改善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待遇,提高其履职能力。支持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通过专兼挂等多种方式增强残疾人组织工作力量,培养忠诚、干净、担当,懂残疾人、知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思想修养好、专业素质高、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重视各级残联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基层干部培养选拔。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守纪律规矩底线,打造“阳光残联”“廉洁残联”。

四、实施机制

实施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市(地)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当地“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履职尽责,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规定做好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加快构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资金原则上优先保障实施效果好、残疾人满意度高的项目。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资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开展监测评估。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地)要将当地“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在“十四五”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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