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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
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省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拐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反拐工作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四条 省政府建立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反拐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规划反拐国际合作。
第五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民族宗教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信访局、省民航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会、省关工委、哈尔滨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六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本单位反拐工作方案,细化落实《行动计划》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各1名,总召集人由公安厅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八条 省公安厅是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厅刑侦总队,承担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九条 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反拐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本地的反拐工作。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由本级公安机关作为牵头单位,并在公安机关设办公室承担反拐日常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成员名单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调整的,及时将新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上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反拐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反拐工作跨地域多部门合作,主要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市地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就拐卖人口犯罪预防、打击及被拐卖受害人解救、救助、安置和康复等环节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 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沟通联络,共同做好反拐、防性侵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反拐工作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省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库建设,不断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反拐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司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业务能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拐卖人口案件。
第三章 预防犯罪工作
第十六条 预防犯罪工作突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切实防范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加大“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
持续开展“童卫工程”活动,完善防拐骗、防性侵、防校园欺凌等儿童安全教育,引导中小学生增强安全意识。
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进出我省口岸的临时来华妇女儿童的查验力度,加强对来华临住、常住外国人管理,严格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和基础排查,及时发现涉外拐卖人口犯罪线索。
第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黑龙江建设重点任务,健全完善全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建设,提高监测发现拐卖人口犯罪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建立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协调指导开展流动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调整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思路策略。部署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开展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重点针对青少年加强预防犯罪工作。
发挥各级综治中心的“平台”作用和网格化管理的“底座”作用,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高效的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机制,对利用网络开展、帮助、实施拐卖人口犯罪的平台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反馈相关数据线索。
加强网站平台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站平台依法完善违法违规信息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违规信息。
推动网站平台依法切实履行账号运营主体责任,加强对注册用户虚拟身份信息、名称简介等的审核管理。依法依规对发布传播涉拐卖人口等违法违规信息的网站平台、账号进行处置处罚。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强制报告、家庭教育指导、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作,结合司法办案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长效机制。依托法治进校园、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反拐法治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拐防拐法治意识。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权。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公平获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扎实落实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巩固拓展控辍保学成果,定期开展劝返复学专项行动,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定期与公安机关、民政、妇联、社区居委会互通失学辍学学生名单,防止失学未成年人成为拐卖、性侵害犯罪的侵害对象。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积极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持续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定期摸排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现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虐待、拐卖、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其他不法侵害危险的,及时向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报告,积极参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加强校园网络环境治理。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深入开展网络安全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强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规范管理,预防网络沉迷,引导学生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行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民宗委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好民族工作,提高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等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纳入社区治理工作,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依法履职能力。提高监护人监护意识,推动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各项关爱保护措施,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
强化基层组织功能,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管理有效衔接,做好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基础工作。应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街面救助和宣传工作,及时救助街面流浪乞讨人员。
做好重点群体的安置帮扶和关爱保障。指导村(居)委会依法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做好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和对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工作,配合政法机关开展拐卖犯罪活动高发地区综合治理。
规范婚姻登记管理。指导省内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和涉外婚姻重点市地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审查把关,不断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对涉外婚姻登记中发现的涉嫌拐卖妇女、骗取婚姻登记、婚姻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并配合查处。推进与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证件、签证的核验工作,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
推动完善儿童收养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推动制定完善收养配套法规政策,强化收养登记管理,提高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能力。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网络非法送养等非法收留抚养行为。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收养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公民依法收养的法治理念。
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推动制定或者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针对拐卖儿童、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推动乡镇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备案和履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负责刑罚执行的部门加强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职能,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风险防范,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包括使用童工在内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开设举报投诉窗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通网络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免费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实施就业援助。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各项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包括女性在内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规模。
做好三农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并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落地,重点向农村妇女和农村被拐卖受害人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扶助其生产生活。
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探索解决外嫁女承包权益跨村(组)衔接等具体办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畅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渠道。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和培训,保障妇女参与改革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加强宅基地管理制度建设,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外派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发现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营利性陪侍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以及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移交线索。
加大对含有低俗或者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移送拐卖人口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口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加强责任追究。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私立妇产医疗机构和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与公安机关联网,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防止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发现涉及拐卖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服务和管理工作,减少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不实检验检测或虚假鉴定漂白被拐儿童身份的空间,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线索。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完善国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应用推广。
积极配合推进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建设,确保托育机构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
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积极推动和协调有关中央企业配合做好救助寻亲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衔接,持续优化帮扶政策,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长效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健全脱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工作调度机制。
第三十四条 妇儿工委办公室应当发挥议事协调作用,结合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做好预防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推动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和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儿童得到有效监护。加强儿童之家建设,指导儿童之家开展反拐宣传培训,提升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督促企业纠正强迫劳动、侮辱体罚等违法行为。提高工会干部责任意识,对工会工作中发现的拐卖人口、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等问题线索,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反映,协助做好打击防范拐卖人口、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违法犯罪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共青团应当对留守儿童开展自我保护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完善“童心港湾”项目建设标准,优化项目功能,增强项目的反拐防拐效能。
第三十七条 妇联应当加强基层发现报告工作。落实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和反家庭暴力“五项机制”,发挥妇联干部、执委和巾帼志愿者作用,加强摸排走访,发现来历不明妇女儿童、易被拐卖风险隐患家庭的,及时向基层政府、村(居)委会报告。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提供多样化关爱,持续开展寒暑假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跟进农村改革重点工作,及时反映妇女群众利益诉求,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协助做好对脱贫妇女的持续帮扶,防范返贫风险。开展培训,帮助脱贫妇女适应新生活,增强防拐防骗能力。重点针对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做好农村妇女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妇女优势特色产业,拓宽农村妇女增收渠道。
支持农村妇女劳动生产和就业创业,联合开展家政服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帮扶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等在家政服务领域就业。
第三十八条 残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强迫残疾人乞讨、强迫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九条 关工委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向青少年及监护人普及法律知识,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开展反拐教育和法治宣传,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合法权益。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捐资助学,有效减少和杜绝因贫困失学辍学现象。开展“五老”关爱下一代工程。发挥“五老”优势作用,着力关爱保护留守和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
第四章 打击、解救工作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
各单位要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要持续组织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加强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案件的督办、指导和协调。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协同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信息,及时发现犯罪线索。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落实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建设,扩大发布渠道和范围,提高平台的影响力和知晓度,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全省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打击解救工作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
公安机关协同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DNA数据信息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协同检察机关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第五十条 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查处力度,落实常态化“三非”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有组织偷渡犯罪活动。
第五十一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配合,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依法严惩各类拐卖人口犯罪。
第五十二条 法院应当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依法准确审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对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具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严惩,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的打击力度,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人口犯罪。
第五十三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从严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对重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的商请参与案件会商,必要时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挂牌督办。依法惩治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关联犯罪,从严惩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卖淫或者从事色情活动的犯罪行为。
第五十四条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违法违规行为治理,落实网络实名制要求,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推动全省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提高网络有害信息定位精度与效率,提升网络有害信息定位溯源能力、监测预警能力、管控处置能力以及大数据综合分析能力。
完善与公安、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或APP。引导行业自律,畅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等社会举报受理渠道,督促未成年人用户较多的互联网企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测和处置网络违法有害信息,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和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法开展虚假亲子鉴定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实DNA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
第五章 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门、妇联应当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档案,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会同基层组织共同帮助、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照护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有关工作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监护督促令”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于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不履行监护职责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依法建议和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
第五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统筹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基础建设,提高救助服务能力。
第六十条 教育部门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为需要异地就学的儿童联系学校,并做好入学或者返校后的跟踪帮助。
第六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及时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对被拐卖受害人进行分类救助。对患病人员及时送医救治,会同有关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对户籍信息明确的人员提供返乡服务;对身份信息不明的人员提供多渠道寻亲服务。提升救助管理机构的寻亲服务技能,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
按照被拐卖受害人的身心特点和必要的需求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信、返乡等救助服务,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办理户籍登记,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
第六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利用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等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并为有需要的被拐卖受害人异地就业提供帮助。
第六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
第六十五条 工会应当将被拐卖从事强迫劳动的受害人纳入工会法律援助范围,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共青团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推动建立同公安等部门的反拐转介机制。培育并支持青少年事务服务机构,加强对被拐卖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怀帮扶,关注和帮助被拐青少年的救助安置和回归社会工作。
第六十七条 妇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被解救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教育培训、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困难救助等维权服务,协调推动村、社区建立台账,落实各项权益,定期回访关爱,消除歧视,重建有利于回归的社区和家庭环境。
第六十八条 残联与卫健部门应当依法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残联依据相关政策为被解救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第六十九条 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愿意存续婚姻关系的被拐外籍妇女,要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外籍妇女个人意愿,协助办理停居留手续或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对希望返回国籍的被拐外籍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康复中转和送返工作。
第七十条 信访部门应当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做好涉拐卖人口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互通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将反映拐卖人口信访事项列入重点督办督查范围,推动信访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及时了解掌握群众信访反映涉及拐卖人口犯罪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等各环节相关问题,加强分析研判。
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七十一条 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依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推动新闻媒体及其网站、新媒体平台提前策划,宣传报道打拐成效,曝光剖析典型案例,重点推出、优先排播,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着力提升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推动新闻媒体强化履行社会责任建设,通过制作宣传片、公益广告等融媒体产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大网上反拐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推动主要商业网站和传播平台转载集纳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重点稿件,策划推出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反拐主题融媒体产品和网上互动话题,加大对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的推送曝光力度,提升重点人群的知法守法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第七十四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开展反拐工作、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和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七十五条 教育部门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指导各地学校结合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有关内容,引导学生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发挥校园主阵地作用,指导各地学校通过校园电视台、广播、橱窗展板等形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防拐常识宣传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掌握防拐反拐的应对和求助方法。
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引导高校学生创作反拐网络文化作品,面向易被拐卖人群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包括学生家长主动支持、参与反拐防拐工作。
第七十六条 民族宗教委应当将加强对反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内容列入全省民宗委系统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支持承担反拐宣传材料的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组织委属媒体根据时间节点开展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商宣传部门协调媒体开展涉民族地区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做好民族地区、社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在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开展反拐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公安、民政部门共同制定规范对反拐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相关管理部门及时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涉及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加强打拐法律政策宣传普及,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有关犯罪线索的渠道。
第七十八条 民政部门协同公安部门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尤其是边远地区和偏远地区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做好反拐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加强监护人监护意识,发动城乡居民积极参与举报犯罪线索,提升儿童主任履职能力和儿童自护能力,增强城乡居民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指导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加大涉外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涉外婚姻风险提醒,不断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水平。
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参与反拐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反拐志愿者队伍规范管理。
上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在救助管理系统开展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在年度救助管理干部职工培训班设置打拐解救人员救助政策和实务培训,不断提升救助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反拐和儿童防性侵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群众的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反拐和儿童防性侵意识。与民宗委共同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
第八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汽车站、码头等场所加大防范拐卖人口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醒乘客增强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规定严格落实外国人乘坐交通工具实名制管理。从业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娱乐场所、上网服务场所、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等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在歌舞娱乐场所、沉浸式娱乐场所等以宣传海报、专题提示和主题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反拐宣传。组织上网服务场所、网维企业等在屏幕资源位等推送反拐宣传。组织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利用平台优势和大数据推进反拐宣传工作。
鼓励、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创作反拐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文艺演出团体深入社区、农村宣传演出,指导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残疾人等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护人员和参与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在工作中识别和发现犯罪线索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三条 广电部门要支持制作播出反拐和儿童防性侵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反拐和儿童防性侵工作。
第八十四条 民航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机场、航空公司等单位利用机场广播、LED显示屏、公益广告、机场娱乐系统等平台播放打拐反拐宣传视频和宣传海报,发挥机场作为城市核心公共交通枢纽的社会面宣传作用。开展一线从业人员反拐业务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其识别和处置能力。
第八十五条 铁路部门应当定期在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通过车站显示屏、揭示揭挂等形式将反拐相关内容纳入日常宣传工作。加强铁路车站等重要场所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在铁路车站发现疑似拐卖或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制止。
第八十六条 妇儿工委办公室应当结合推进实施新周期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加强反拐工作的宣传和培训。通过举办新周期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培训班和编写新周期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学习辅导读本等形式,将反拐和防性侵作为其中一项内容,加强工作指导和教育培训。
第八十七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收买强迫残疾人、未成年人劳动违法犯罪法治宣传,宣传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职工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十八条 共青团应当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团属媒体特别是各类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相关内容,宣传打击拐卖儿童典型案例,加大对反拐志愿服务的宣传引导。开展有关主体宣传教育,通过法治课堂、普法大赛、公益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把法治教育与青少年自护、反拐知识结合起来,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了解拐卖风险点,增强守法、自控、自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十九条 妇联应当加强基层反拐法治宣传培训。面向村、社区大力宣传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预防拐卖、防性侵知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全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充分展现反拐和防性侵的各项措施和积极行动,提升公众安全意识,普及法律知识。
第九十条 残联应当利用新闻单位网站和有关新媒体平台,制作新媒体产品,开展反拐和防性侵害日常宣传教育。针对各类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组织力量开发针对视力、听力残疾人的音频、手语视频等宣传教育品,在各类残疾人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宣传教育。组织反拐宣传教育走进社区、基层残疾人服务机构,增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残疾人工作者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十一条 关工委应当开展监护人教育培训,将反拐、防性侵、防溺水等安全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安全育儿观念,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正确运用关爱救助保护措施,提升反拐意识和能力。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九十二条 预防和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
第九十三条 省公安厅、省外办、省民政厅要加强与相关拐入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九十四条 商务部门指导督促依法在商务部门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
第九十五条 省公安厅要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强化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及时互通交流,发挥边境反拐警务联络机制作用,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
第九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反拐国际合作,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解救和安置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为其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七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各地市和各成员单位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拐卖人口犯罪重点地区予以警示通报。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本地和各成员单位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评估,推动各项反拐工作的落实。
第九十八条 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考核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行领导责任倒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九十九条 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行动计划》实施经费,支持本地反拐工作。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第一百条 市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贯彻《行动计划》的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方案,经市级政府批准,并报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反拐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行动计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年度反拐工作情况由本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