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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03-09 09: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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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校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服务保障体系

(一)明确工作原则。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压实县(市、区)政府责任,着力构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校车服务保障体系。

(二)落实保障责任。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其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依法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并实施与当地教育保障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认真落实政府保障责任。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建立政府、家庭与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学生校车服务保障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财政、税务、教育、民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家庭缴费分担、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对提供学生校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公司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暂免征收车船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各自职责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兑现落实等工作。

二、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夯实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地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关注气象信息,掌握路况动态,制定应对极端天气交通安全措施,指导学校和校车运营单位、校车驾驶人完善冬季运行各项措施,确保冬季校车安全顺畅通行。

(五)明确监管责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配备校车学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负责对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开展隐患清理、情况摸排、整治行动、宣传提示等工作;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强化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严查超员、超速、违反规定不按审核路线行驶以及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社会车辆不避让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而从事校车服务的车辆。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建议;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能力;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的监管;在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对校车途经公路路线(特别是农村道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全面养护管理;极端天气和冬季,及时采取措施,设置警示、限速等标志,加强安全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参加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宣传、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校车管理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校车运行环境。

(六)落实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司乘人员应急处置的能力;提高驾驶员、随车照管员对疫情防控作业流程、消毒工作流程的熟知度,提高校车疫情防控的实战能力。

校车驾驶人员应定期接受校车安全驾驶教育和培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做好校车车况检查,及时发现故障,杜绝带故障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服从交警的指挥和检查,保证行车安全;按规定处理各种紧急突发事件。

随车照管人员要指挥、协助学生上下车,引导学生安全落座,维护乘车秩序;监督驾驶人安全行驶行为,发现隐患及时提醒;禁止学生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制止学生的各类危险行为;配合做好校车运行中的疫情防控工作;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七)履行管护责任。学校应对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负责学生乘坐校车的组织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乘坐校车的小学生和幼儿由其监护人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三、完善综合治理机制

(八)健全准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相关制度,做好校车使用、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工作,凡审批运营的校车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校车,要责令停止不符合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

(九)强化统筹协调。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本地校车管理专门机构,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的校车安全工作机制。

(十)加强校车监管。各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重点整治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而从事校车服务的车辆,要抓好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检查和道路安全监控,加大学校周边路面巡逻执法力度,对“黑校车”上道营运和超载行为,实行“重打击”“严惩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

(十一)推进信息共享。各地要加强智能化、信息化监控平台建设,完善校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掌握校车情况和动态信息。推动校车服务提供者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校车统一配备校车监控系统、安装监控平台,精准掌握校车行驶速度和乘坐人员情况、学生人数上下车统计、车内实况、校车行驶位置、校车车况等信息,实现对校车运行和学生乘车安全的实时监控。

四、优化宣传监督模式

(十二)加强教育引导。各地要按照《条例》明确的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的规定,积极开展礼让校车安全宣传,为校车安全行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宣传,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乘坐超员车和三轮车、拖拉机等农用车辆,引导家长选择合格车辆和有资质驾驶人接送学生。广泛宣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和事故案例,曝光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引导广大学生、家长、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切实做到知法守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十三)强化督导问责。市、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评价制度,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对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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