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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监管效能和共享共治效果,助力“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归集整合信用信息
(一)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制定适用我省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做到准确完整、应归尽归。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上报荣誉奖励、慈善捐助、志愿服务和信用承诺信息。(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承诺履约类信用信息归集。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围绕“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等审批类型,适用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和履约情况纳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行业分级分类评价重要数据补充。(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行业监管类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力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归集本行业监督检查、执法监管、投诉举报、合同履约等与监管相关的信息,为行业分级分类评价和监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评价
(四)规范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根据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依据掌握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科学认定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全省市场主体按照信用风险程度不同原则上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对应A、B、C、D、E五个信用等级。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包括A级、B级,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为C级,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为D级,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为E级。(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归集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为依据,根据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度对市场主体作出公共信用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生成,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省营商环境局负责)
(六)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式和方法,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叠加行业监管类指标,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权重和分值不得低于平均值。国家层面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参照国家执行。暂不具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条件的部门可参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动重点领域示范。发改、财政、科技、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有较好基础的部门要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科研、企业环境、建筑、物业服务、道路运输、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流通、消费、旅游、知识产权等领域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不断优化改进评价体系,切实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带动信用评价工作在各行业各领域全面开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开展市场信用评价。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各级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省营商环境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实施动态差异化市场和行业监管
(九)实施鼓励激励性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信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服务中给予优化和便利,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纳入“信易+”等便民守信激励政策和措施的适用对象。(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实施约束惩罚性监管措施。对轻微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对一般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增加检查内容。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信用监管协同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谁评价谁共享”的原则,各行业监管部门将本部门产生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并统一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核验评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持续调整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和评价标准,不断提升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精准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按需共享,推动不同行业领域信用等级划分和监管措施相协同,支撑跨地区跨部门信用风险预判预警。(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双随机 一公开”“互联网+监管”、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等“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衔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在事中事后监管和政务服务中的广泛应用,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其他政务事务中,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或市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或依据。(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市场主体信用权益保护
(十三)建立授权查询和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注册、经身份核验后可申请查询自身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正式申请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对确属错误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监管部门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造成信用评价等级较低、错误采取失信约束和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各行业监管部门要终止实施约束和惩戒措施。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将该信息标记为已修复状态,不再纳入评价依据,并对其信用等级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修复完成后,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及时终止实施约束和惩戒措施,同时调整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保障信息安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防范信息泄露情况的发生。(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细化措施,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强化基础支撑。加快制定出台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文件,明确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规则标准以及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托原有信息化设施改建新建信用监管系统或功能模块,实现行业信用等级自动评价、监管措施自动匹配、信用预警分析实时开展。(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跟踪问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统计、评估,定期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各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信用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纳入政务诚信建设监测。(省营商环境局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抓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围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附件:1.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细则
2.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责任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精准化信用监管模式,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智能化水平,助推“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以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依据,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数据分析处理,自动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指导全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动态调整、内部评价、协同运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以每年12月31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实时数据为基准。
第二章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等级和方法
第六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0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情况(60分)、经营状况(790分)、社会责任(150分)3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个二级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基本特征分为正向相关和负向相关两类。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适时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及权重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八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采用动态循环评分法,根据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通过识别指标特征、数据处理后综合计分。
第九条 根据市场主体得分区间不同,市场主体信用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分别为A级≥850分,790分≤B级<850分,730分≤C级<790分,670分≤D级<730分,E级<670分。
第十条 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息纳入评价时效为1年,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信息持续至退出“黑名单”为止。市、县级政府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信息纳入评价时效默认为1年,国家级、省级表彰奖励信息纳入评价时效默认为3年。
第三章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但不作为失信惩戒的直接依据。
第十二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有机结合,在制定相关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或标准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市场性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信用黑龙江App、公共信用报告以及省政府网站客户端和小程序等渠道和方式向市场主体提供自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并依法依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的市场主体,在“信易贷”工作中向金融机构重点推介,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纳入“信易+”等便民守信激励政策和措施的适用对象。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经身份核验后可向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申请查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市场主体对用于自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异议处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核实确有错误的,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要重新对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告知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可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自主上报自身良好信息,经确认后作为评价依据使用。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后,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应当将该信息状态调整为已修复状态,不再作为评价依据,同时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更正,并将评价结果告知行业监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或完善本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