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6日
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改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为成员单位的省价格应急指挥部。
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发改委主任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2.1.2 指挥长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2.1.3 副指挥长职责
(1)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建议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3)对各地开展价格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商品的建议。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或干预措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协调与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业产品的生产供应及食盐的调控供应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维持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督促有关市、县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缓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通道畅通。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地)“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商品物资的应急供应,动用省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指导各地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垄断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负责统计、监测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相关的数据。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油)的调控供应工作。
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吸纳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2.1.5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全省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根据价格预警信息,认定价格突发事件级别,立即报省价格应急指挥部。
(3)根据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开展相关工作。
(4)收集、分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5)向社会公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信息。
(6)综合各方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7)完成省价格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成立由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下设8个工作组:
物资保障组由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局负责,成员为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资金保障组由省财政厅负责。
社会救助组由省民政厅负责,成员为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数据保障组由省统计局负责,成员为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
治安秩序保障组由省公安厅负责。
市场秩序监督检查组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政策综合组、监测预警组由省发改委负责,成员为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省政府及省价格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2.3 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价格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价格应急防范处理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价格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内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价格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者应急状态升级,由省价格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并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农业农村、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与价格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为开展价格分析预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1.2 报告内容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3)相关措施建议。
(4)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内容。
3.1.3 报告形式和程序
(1)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通过专用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2)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监测点
各市(地)、县(市)价格监测点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
3.2.2 预警值班
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测人员和1名技术保障人员做好预警值班工作,同时保持移动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情况迅速得到处置。
3.2.3 市场巡查
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工作,重点关注价格舆情、市场供求变化、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等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及时约谈、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告诫书,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电话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采集价格信息。预警服务平台建在省气象局,作为全省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4.2 预警分级标准
(1)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2)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4.3 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价格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共三级。
(1)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2)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4)执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根据各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建议省政府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5)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监管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2 分级响应
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警情级别,并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1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全省各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2)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请示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置,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并通报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上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一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定期通过省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省发改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随时报告制度,要求全省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随时上报价格监测信息。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2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相应处置工作,事件信息随时报告省政府。
(2)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请示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展变化,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报告省政府、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处置工作,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省发改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日报制度,要求事发地价格主管部门每天上报1次价格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全省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品种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启动应急保障制度。根据各市(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3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将事件信息报告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事发地处置工作,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2)省发改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1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事发地及相关市(地)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周报制度,要求事发地及相关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每7天上报1次价格监测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即事发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分级标准分别与三级、二级、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标准一一对应。
5.2 信息报告
5.2.1 信息报告程序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家以及我省关于突发事件报送时限要求,向所在地政府及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核实确认后,立即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Ⅰ级、Ⅱ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由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并上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涉密信息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交换或专人送达,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立即电话报告,且在规定时限内补交书面材料。
5.2.2 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 紧急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发生后,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立即作出响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包括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5.4 指挥和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当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价格应急工作,按照价格事权和工作分工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要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意识,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各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在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由各级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商,提出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迅速落实,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5.5 新闻报道
5.5.1 新闻发布机构
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成立价格宣传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突发价格舆情的新闻发布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5.5.2 新闻发布原则与内容
新闻发布应坚持快速处置、大局利益、疏导有序、协同应对的原则。发布内容:一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三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发布消费价格警示;五是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六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5.5.3 审查、发布程序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宣传、新闻主管部门请示或沟通协商,统一宣传口径,及时有序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布要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及安排场次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媒体通气会、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5.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省政府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国务院或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终止Ⅱ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事发地政府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经省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善款和物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监督。
6.3 总结评估
6.3.1 开展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在省价格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3.2 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工作评估、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7 保障措施
7.1 联络保障
省发改委负责建立联络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联络方式、分级联系方式,提供通讯录及通信备用方案,同时建立联络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健全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安全、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7.2 资金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需政府负担费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以及现行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并依托相应科研机构,建立相应技术储备和应急处置技术保障支持系统。
7.4 奖励与责任
7.4.1 奖励
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价格突发事件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7.4.2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或应急信息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建立预案更新制度和备案制度。本应急预案由省发改委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等情形时,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及时更新,确保与省级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更新后的应急预案要向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19号)同时废止。
9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省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