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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1-08 10: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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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林业和草原局、粮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

黑龙江省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及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不断扩大工程技术人才供给,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坚持科学评价。以专业岗位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坚持改革创新。立足于服务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规范评审管理,优化公共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三)健全层级专业设置。在现行工程系列职称中设置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我省产业发展需求,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职称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战略需求、产业发展同步。

(四)分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根据国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在工程技术系列分别设立工业技术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等16个专业评委会,并制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1—16)。自主评审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通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本单位标准,自主开展评审聘任工作。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五)创新多元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正高级工程师评审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探索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实行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得通过认定或评审的方式获取资格。

(六)衔接职业资格制度。工程技术领域实行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取得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对应相应层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关系相关政策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执行。通信工程、安全工程专业初级、中级考试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贯通职业发展通道。落实国家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政策要求,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按规定申报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八)衔接人才培养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工程技术人才职称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衔接政策。紧密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九)优化公共服务管理。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支持工程技术人才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较高的大型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规范申报审核、组织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

三、组织实施

(十)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抓好组织实施,促进政策落地。人社部门会同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十一)平稳过渡,有序衔接。以往通过评审取得的享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等同于正高级工程师。此前已取得我省工程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本次改革专业范围调整,按规定直接在相应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参评。

(十二)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积极参加职称评审,营造良好的识才爱才用才氛围。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工业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2.信息技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3.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4.生态环境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5.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6.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7.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8.安全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9.煤炭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10.市场监督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11.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12.林业草原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13.粮食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14.医药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15.物流快递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16.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01工业技术工程评价标准

02信息技术工程评价标准

03自然资源工程评价标准

04生态环境工程评价标准

05建设工程评价标准

06交通运输工程评价标准

07水利工程评价标准

08安全工程评价标准

09煤炭工程评价标准

10市场监督工程评价标准

11广播电视工程评价标准

12林业草原工程评价标准

13粮食工程评价标准

14医药工程评价标准

15物流快递工程评价标准

16通信工程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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