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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4-22 14: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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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7日

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中央与地方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我省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积极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省实际,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方面8项具体内容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和政策,省级规划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全省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与市(地)联合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省与市(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设区的市级负责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标准和政策,县级负责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本级政策,市县规划编制,市县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省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补助、省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地方承担部分、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省与市(地)共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确认为省与市(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市县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全省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及省本级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县负责本级网络建设及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和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省级部门负责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省级监管企业、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对市县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省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省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省性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工作,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负责全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综合灾害风险普查相关规定承担灾害风险评估、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等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为全省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支撑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全省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级主要负责全省灾害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制度建设和省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县主要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提级调查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较大及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其他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较大和一般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规范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确定的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强化投入保障,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各市(地)、县(市)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所辖区、所辖乡(镇)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工作。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应急救援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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