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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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5日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的文化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中央与地方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总体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隶属关系,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弘扬地域特色文化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确定并由市县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省级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由市县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县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合作。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相关交流活动。由中央职能部门指导地方组织实施的事项中,按职责分工应由省级负责的,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举借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省和市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国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确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文化强省战略、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各市县要落实本级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健全文化领域绩效管理体系,着力提高文化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推进改革。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文化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各市(地)、县(市)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所辖区、乡(镇)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公共文化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