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社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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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0年12月12日
黑龙江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及《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落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遵循职业教育特点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名称统一、科学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能力为重。坚持立德树人、德能兼修,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
——统一制度、分类评价。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按岗评聘、放管结合。充分发挥用人主体的作用,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积极培育学校自主评审能力,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置构架,将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改革后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统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和名称,明确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首位,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根据中等职业教育教师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区别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注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教师予以倾斜。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见附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逐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采取教学(管理)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结合学校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全省总量控制、集中统一评审,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四)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在此前副高级以下职称已经实行属地化评审管理基础上,逐步探索初级、中级职称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五)实现评聘衔接。按照国家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各层级岗位结构比例,学校根据岗位空额情况合理推荐符合条件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兑现待遇,并通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此前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人员,在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在参加岗位竞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主要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教育等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周密部署,稳步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现有在岗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改革前后职称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新的职称评聘工作。
(三)强化监管,确保公正。认真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规范申报审核、组织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公开制度、随机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过程公开透明。
(四)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思想引导和调查研究工作,动员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充分掌握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教师队伍状况,认真研究积极应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本方案适用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省、市(地)、县(市、区)职业教育教研机构。《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职业中学”教师职称评价政策按本方案执行,不再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人社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一、文化课教师: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外语、历史、艺术、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教育教学管理及其他限定选修课程等相关专业。
二、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农林牧渔、资源环境、能源与新能源、土木水利、加工制造、石油化工、轻纺食品、交通运输、信息技术、医药卫生、休闲保健、财经商贸、旅游服务、文化艺术、体育与健身、教育、司法服务、公共管理与服务,其他相关专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及省、市(地)、县(市)职业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的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二、实习指导教师的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等规定的专业知识、教育能力。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是“双师型”教师的,应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
三、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文化课教师深入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周,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深入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考察观摩、技能培训、跟岗操作、顶岗实践、挂职锻炼、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等实践时间每5年累计分别不少于6个月、10个月。
第六条 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专任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兼职教师按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核定,且承担的非教学工作完成效果优秀。
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须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校级领导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中层及以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兼任1门课程,授课、听课时数达到专任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二分之一。
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不少于150学时,有听课记录、分析、评价、指导和反馈意见。
第八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一)助理讲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三)高级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正高级讲师。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二、实习指导教师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五)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助理讲师(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二、具有本专业(学科)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第十一条 讲师(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一、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具有比较丰富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二、对所教课程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学科)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胜任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
三、在指导、培养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发挥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明显提高,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校级2次(或区县级1次)的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四有好老师、年度考核优秀或本人主持的岗位工作获得先进集体等(其中之一)。
(二)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在校内承担或指导有影响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其中之一),或进行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教学能力展示,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的大赛中获奖(或本人荣获优秀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或本人在校级及以上的教师业务能力(教学能力)大赛中获奖。
(三)作为核心骨干,积极参加学校、专业、课程、教材、教学资源、实训室、现代学徒制试点、双元培育试点、1+X职业技能试点或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获得突出业绩,或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获得相应成果。
(四)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教学经验、教学设计(教案)或说课等,在校级及以上获奖、交流或公开发表。
第十二条 高级讲师(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学科)知识和技能,胜任本专业(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了解所教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三、参与教育教学创新团队或名师工作室建设,在指导、培养讲师、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实践中取得了较突出的成绩。
四、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明显提高,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四有好老师、本人主持的岗位工作获市(地)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其中之一)。
(二)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能手、骨干、名师(名校长)、专业(学科)带头人(其中之一),或在市(地)级及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其中之一),或进行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教学能力展示(其中之一),或指导学生在市(地)级及以上大赛中获奖(或本人荣获市级优秀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或本人在市(地)级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教学能力)大赛中获奖。
(三)作为核心骨干,积极参加市(地)级及以上示范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教材与资源库建设、现代实训室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双元培育试点、1+X职业技能试点或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或积极参加市(地)级以上课题研究。
(四)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教学经验、教学设计(教案)或说课等,在市(地)获奖或在市(地)级会议上交流。
(五)在职业教育与学校建设、专业与学科建设、教学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师队伍建设、职业技能提升等方面具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十三条 正高级讲师(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本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胜任本专业(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掌握国内外所教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三、主持教育教学创新团队或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在指导、培养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校企合作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职业教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职教专家或名校长。
四、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明显提高,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省级及以上的特级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四有好老师、本人主持的岗位工作获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其中之一)。
(二)牵头组织或主持学校为创建省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试点县、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国家级(省级)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
(三)主持学校工作期间的办学经验、成果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或在全省、全国职成教育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四)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及以上教书育人能手、骨干、名师(名校长)、专业(学科)带头人(其中之一),或在省级及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其中之一),或进行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教学能力展示(其中之一),或指导学生在省级及以上大赛中获奖(或本人荣获省级优秀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或本人在省级及以上教师业务能力(教学能力)大赛中获奖。
(五)作为核心骨干,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示范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教材与资源库建设、现代实训室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双元培育试点、1+X职业技能证书试点或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或积极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
(六)有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七)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教学经验、教学设计(教案)或说课等,在全省获奖或在省级会议上交流。
(八)在职业教育与学校建设、专业与学科建设、教学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师队伍建设、职业技能提升等方面具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十四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至少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教学。
三、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至少1门课程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四、在培养、指导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六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能完成本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任务,实训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三、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
四、在培养、指导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五、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明显提高,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校级2次(或区县级1次)的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四有好老师、年度考核优秀、本人主持的岗位工作获得先进集体等(其中之一)。
(二)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示范作用,是校级及以上技能操作能手(技术能手)、专业骨干(带头人)其中之一,或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奖(或本人荣获优秀指导教师),或指导或本人在校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能大赛获奖,或在校内进行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规范的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技术技能展示与培训。
(三)作为核心骨干,积极参加学校、专业、课程、实训教材、实训教学资源、实训室、现代学徒制试点、双元培育试点、1+X职业技能试点或实训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或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
(四)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教学经验、实训教学设计(教案)或说课等,在校级及以上获奖、交流或公开发表。
第十七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胜任本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工作,实训教学经验丰富,实训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实训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实训教学经验。
三、掌握企业生产和服务流程,熟悉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四、参与技术技能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在培养、指导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在实训课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企合作等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
五、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明显提高,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市(地)级及以上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四有好老师、本人主持的岗位工作获市(地)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其中之一)。
(二)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技能操作能手(技术能手)、专业骨干(带头人)、技能大师(其中之一),或获得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学生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市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奖(其中之一),或在市(地)进行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规范的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技术技能展示与培训。
(三)作为核心骨干,积极参加市(地)级及以上示范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实训教材与资源库建设、现代实训室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双元培育试点、1+X职业技能试点或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或积极参加市(地)级以上课题研究,或参与企业项目研发。
(四)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教学经验、实训教学设计(教案)或说课等,在市(地)获奖或在市(地)级会议上交流。
(五)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职务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六)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十八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胜任本专业的主要实习实训教学工作,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实训教学经验丰富,实训教学业绩卓著,实训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实训教学经验或模式。
三、熟练掌握企业生产和服务流程,熟悉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四、主持技术技能创新团队、名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校企合作、技术研发与传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职业教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能工巧匠、技能大师。
五、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明显提高,教书育人成果明显,获得省级及以上的特级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模范)教育工作者、四有好老师、本人主持的岗位工作获省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其中之一)。
(二)在参与组织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省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示范县、国家级(省级)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三)办学经验、成果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或在全省、全国职成教育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四)能够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及以上技能操作能手(技术能手)、专业骨干(带头人)、技能大师(其中之一),或荣获省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学生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省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奖(其中之一),或在全省进行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规范的专题讲座、经验介绍、技术技能展示与培训。
(五)作为核心骨干,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示范校建设、重点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改革、实训教材与资源库建设、现代实训室建设、现代学徒制试点、双元培育试点、1+X职业技能试点或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等项目建设,或积极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或参与企业项目研发。
(六)有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科研成果、教学经验、实训教学设计(教案)或说课等,在全省获奖或在省级会议上交流。
(七)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职务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佐证材料。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八)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操作指南规范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标准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