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监规〔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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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40号),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并制定了《黑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结合实情稳步推进。要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保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地电梯数量分布、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安全监察和检验能力,以及维保工作情况,综合考虑,做好试点期间的统筹协调工作,防止维保走过场、电梯失检漏检情况出现,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宣传,形成合力确保成效。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改革试点的目标和方向、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电梯检验的公益性和监督性等内容。要充分发挥电梯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完善措施巩固提高。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为全面实施积累经验。请各市(地)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于每季度末的20日前,向省局特设局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省局将根据各地试点开展情况,做好指导和监督。
联系人:龙随,联系电话:0451—87979159。
附件:1.黑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2.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书
3.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名单
4.电梯自行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5.电梯委托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6.电梯检测试点电梯名单
7.电梯检测机构首次工作报告单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
黑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
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黑龙江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支持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以全面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强化监管与服务并重,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电梯维保模式,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守好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使用、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动物联网技术应用,推进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工作目标
2021年1月底前,各市(地)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市地局)至少选择1县(市)、1区开展试点,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区)参加试点的电梯数量不低于本县区电梯保有量的20%。
2022年1月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市地局在保持先行试点不变的基础上,再选择1—2个县区开展试点,试点县区参加试点的电梯数量不低于本县区电梯保有量的20%。
2022年12月底前,总结试点经验,提炼试点成果,建立完善电梯按需维保和检验检测新模式,做好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点成果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试点任务
(一)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
1.按需维保试点的条件
试点单位。纳入试点范围的电梯维保单位申请开展电梯按需维保试点时,应当征得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同意、近三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具备维保工作信息化管理能力;按照“自我声明+信用管理”要求,在本企业网站或试点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或县区局官网上公开企业维保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包括电梯故障率、停梯时间、救援时间等指标。
试点电梯。参与试点的电梯应当办理了使用登记、处于在用状态、经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公益性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购买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如有装设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应保持持续在线,并提供接口供监管部门、使用单位查询维保信息。《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注2—3明确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暂不纳入试点。
2.按需维保试点单位的确认和公开。由电梯维保单位向拟开展试点电梯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出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各市地局确认后,在官网上公示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质量安全等方面异议,经核查属实的,不予确认。经确认的申请单位向试点县区局提交拟开展试点电梯名单,并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见附件3),试点县区局对试点电梯进行核实,符合试点条件的,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名单在县区局官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试点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或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将试点单位和电梯在“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上标注为按需维保试点。
各市地局应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细化明确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的条件,及申请试点的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拟开展试点电梯信息等内容。
3.按需维保试点的工作要求。按需维保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使用单位根据远程监测系统功能或者维保合同模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制造单位电梯技术文件要求、电梯实际情况、使用工况及维护保养说明书等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确定现场维保项目、内容和周期。按需维保项目应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项目。对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的,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实施其它维保的,现场维护保养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4.推进“物联网+维保”。鼓励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实现线上实时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线下针对性现场维护保养相融合,提高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监管部门开放电梯故障代码与接口。
5.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按需维保试点的监督管理。省局将升级改造“监管系统”,建立统一的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各市地局要加快推进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建设,实现“96333”应急服务功能,优先将试点电梯纳入管理,有效提高应急管理效能;要研究制定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指标及电梯使用管理标准,引导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试点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统计分析维保质量目标实现情况并可查证,每季度报送试点县区局;待电梯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后,保证能够实时上传至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试点县区局对接收到的电梯困人等故障、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要求上报,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各市地及试点县区局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试点单位、试点电梯事后监督检查,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各市地局应具体明确试点单位按季度报送工作情况的内容、试点情况统计分析、事后监督措施和试点退出条件等要求。
(二)科学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1.试点电梯检验和检测的周期。统一明确电梯检测周期,充实完善具体测试项目,强化对电梯各项性能的测试试验,更好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根据设备风险水平和安全管理状况,科学调整电梯定期检验周期。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每3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在不实施检验的年份每年检测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1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停用手续的电梯,重新启用时,不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须先进行1次检测,再进行1次定期检验。
2.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更好发挥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作用。电梯的检验工作由所在地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公益性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的,市地局要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统筹调配检验力量,有效保证检验工作及时到位。对所有超检验周期申报检验的电梯,检验机构要及时安排检验,并在受理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处理。公益性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廉洁从检教育。检验检测相关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施检、公正施检,不得出现无故推诿、拖延、刁难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3.试点电梯检测单位和机构的要求。强化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自行检测责任,更好发挥检测对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根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见《意见》附件1),符合规定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要求自行检测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电梯,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在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均可以在试点地区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在同一市地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4.试点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的确认和公开。自愿参加电梯自行检测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见附件4),市地局依据《意见》附件1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局确认。省局将确认结果在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查属实的,不予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局提交拟开展试点电梯名单,并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见附件6)。申请单位是电梯维保单位的,还需提供拟开展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的书面同意意见。有关市地局、县区局对申请单位、试点电梯进行核实,符合试点条件的,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名单在市地局官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试点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试点单位和试点电梯在“监管系统”上标注为电梯检验检测试点。
各市地局应根据本地实际,具体明确试点电梯的条件、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拟开展试点电梯材料明细等内容。
5.试点电梯社会检测机构的要求。鼓励符合《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见《意见》附件2)规定条件,且自愿参与试点的社会力量成立电梯检测机构,经按照要求核准后提供电梯检测社会化服务。自愿参加试点的电梯检测机构,填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格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省局同意后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布。
电梯使用单位拟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检测试点的,向所在地的市级局提交申请(见附件5),同时提交试点电梯名单及相关材料(见附件6)。具体确认程序、方法和要求由各市地局统一明确。
6.试点电梯检验检测的内容和要求。在对试点电梯开展检测的基础上,科学调整试点电梯检验内容,突出直接涉及乘客安全的重点项目,强化对电梯关键安全性能的查验,更好发挥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公益性检验机构承担试点电梯检验工作,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见《意见》附件4)开展检验,进一步优化检验报告审批流程,按要求通过“监管系统”出具检验报告。
从事试点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检测工作管理系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数据信息等功能,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向省局申请对接“监管系统”。首次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和机构,须向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局报告(见附件7),并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要按照《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见《意见》附件3)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系统”上传检测数据信息。检测报告须通过“监管系统”出具,未通过“监管系统”出具的电梯检测报告,不予采信。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须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履行执业公示手续。
7.试点电梯检验检测收费和使用标志的要求。试点电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发改价格函〔2019〕293号)。试点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工作的单位自愿协商,或参照“黑发改价格函〔2019〕293号”文件执行。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注明下次检验日期。检测合格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见《意见》附件3附录E),注明下次检测日期。使用单位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公示在轿厢内便于阅读的位置,并将电梯检测报告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各市地局应根据试点电梯检验检测的周期,细化制定试点电梯申请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程序、标准和条件等。
8.试点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为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公益性检验机构申报检验;要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组织进行电梯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从事电梯检验和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和检验、检测能力;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和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需要吊销检验、检测资质的及时移交核准发证机关,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氛围。
各市地局要强化试点退出机制,明确试点退出条件,对存在不按照要求开展检测、使用检测不合格或者未检测电梯等行为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三)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探索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推动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对新制造电梯赋加物联网功能,鼓励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对在用电梯装设物联网系统。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应急处置平台、电梯信息公示平台等功能优势,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公示信息、电梯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故障信息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电梯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不断扩大应用范围,实现相关信息可查询。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保证实时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构和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上传数据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等,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大力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以公众聚集场所、居民住宅等电梯为重点,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大力提高保险覆盖面,切实发挥好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推广保险统保模式,提高保险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积极开展“保险+服务”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三、试点进度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1月)。省局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总局《意见》和省局试点工作方案宣传培训。各市地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试点县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试点申请、试点确认和公开、试点监督和评估、试点退出等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进度,落实试点任务和责任分工。各市地局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局特设局。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1年2月—2022年10月)。各市地局、试点县区局组织开展试点方案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稳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统计分析并反馈试点情况,科学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实时开展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省局根据各地情况反馈,协调、指导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时组织试点工作监督抽查。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各市地局总结梳理本地试点工作情况,全面分析、评估、提炼试点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做好推广改革试点成果准备。包括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各市地局试点工作总结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局特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