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规审〔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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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1月24日
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下达、指导监督绩效管理工作等。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审核下达引导资金。
(三)指导省科技厅开展引导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工作。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
(三)对省级立项项目,根据确定的支持方向,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业务审核、评审论证和立项。
(四)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五)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转移支付到各市(地)的引导资金,由各市(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转移支付资金要求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等,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各市(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根据省级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及确定的使用方向,审核拨付引导资金,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市(地)科技部门主要负责根据转移支付资金确定的使用方向,组织开展征集项目、评审立项、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建设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结合实际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采取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一)因素法。因素法分配资金采取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地)财政部门,用于支持和引导市(地)政府落实国家和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省与地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由市(地)财政、科技部门按照省级财政、科技部门确定的支持方向管理使用。参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分配因素,结合实际,我省分配因素主要有:
1.地市基础科研条件情况及财力状况(占比40%):体现科研机构、研发人员、科研仪器设备、研发经费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以及地市财力状况。
2.地市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占比30%):体现地方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情况。
3.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占比30%):体现地市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质量,落实国家及省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等。
引导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地市引导资金分配数=某地市分配因素得分/∑各地市分配因素得分×分配引导资金总额
其中:某地市分配因素得分=∑(某地市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
(二)项目法。项目法资金由省级财政、科技部门管理,通过编制全省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发布申报通知及组织形式和业务审查、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经费额度、公示等程序择优立项分配资金。
第十四条 因素法分配到地市的引导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市(地)本级及所属县涉及科技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当年已获得引导资金项目法分配的项目承担单位,因素法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征集项目。
第十六条 形式和业务审查。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指南规定的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及项目申请人的科研诚信进行审查;对企业资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通过形式和业务审查的项目,按评审程序和规则,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会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及经费额度。
第十八条 对拟支持的引导资金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根据公示结果,履行资金拨款程序。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中央财政预算下达后30日内,分配细化下达引导资金,省科技厅同步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主要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转移支付等有关规定下达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同时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考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是转移支付资金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好本地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引导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同时,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