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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0-08-11 11: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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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加强我省彩票监督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9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20年6月9日

黑龙江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彩票监督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96号)、《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2〕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26号)、《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8〕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省级以下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缴入国库,下拨市县分成资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本级彩票公益金预算,拨付下达资金。

(四)省、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本级彩票销售机构年度预决算。

(五)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并指导监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级民政、体育行政部门是彩票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各级民政、体育行政部门是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建立全省彩票销售网络,制定全省彩票的开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

(二)省、市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本级彩票销售机构。

(三)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和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

(四)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彩票公益金及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本部门有关单位和其他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并具体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六)省级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市、县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是彩票公益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编制申报彩票公益金项目预算,按照彩票管理政策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彩票公益金,具体实施绩效管理。

(二)制定彩票公益金项目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省、市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彩票销售工作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县域彩票销售工作由市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机构是彩票市场管理和彩票资金归集结算的主体,主要职责:

(一)省、市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以及彩票重大风险、重大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彩票销售方案。

(二)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向国家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彩票销售系统、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彩票资金归集结算,将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缴入国库。负责分析预测年度全省彩票销售收入,落实彩票销售报告制度。

(四)省、市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数据管理、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负责提出建立彩票销售网络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开奖兑奖,监督彩票代销者依法履行代销合同。

(五)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彩票形象建设、市场营销、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彩票销售机构相关工作。

(六)省、市彩票销售机构负责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规范使用资金,具体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条  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相关要求,规范销售彩票,严禁销售非法彩票和违规交易。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建立长效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销售管理

第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在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销售彩票。应当严格执行彩票政策规定和彩票游戏规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推动彩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开展营销活动或开展省内自有游戏派奖活动,应当进行必要性分析,制定营销、派奖方案,明确活动规则、资金额度、奖金事项、风险控制等内容。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营销、派奖开始5日前,向社会公告营销、派奖方案。

第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彩票开奖场所和大额奖项兑奖服务场所,制定彩票开奖操作规程和兑奖服务流程,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彩票开奖设备。开奖场所和兑奖服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安保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中福在线销售大厅除外),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第十二条  各市(地)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调节、业主自愿、和谐双赢”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好彩票销售专营和兼营的问题,避免相互排斥和恶意竞争,维护彩票市场良好秩序。

第十三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彩票销售机构和代销者不得擅自变更彩票销售方式,任何彩票品种及彩票游戏不得利用电话、互联网等销售。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在彩票销售中遇有重大风险和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彩票发行机构、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对外发布信息、进行市场宣传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性、误导性内容,不得鼓动投机,不得隐含对同业者的排他性、诋毁性内容。减少大奖宣传,突出公益性宣传。

第三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省级主管部门和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提出省级以下发行费(包括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彩票公益金提取比例方案,商省财政厅确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按照每月彩票销量据实结算,将省级以下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于每月15日前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省、市、县级资金分成额度。省级彩票销售机构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截留或挪用彩票资金。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彩票销售机构提供的资金分成额度,下拨市县分成资金。

第十九条  彩票奖金是指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奖金。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及时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维护彩民合法利益,树立彩票良好社会形象。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支出和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按月拨付,也可以从彩票代销者应当缴纳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中福在线销售大厅销售管理,中福在线销售费用纳入同级彩票销售机构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年度业务费收支预算,包括彩票销售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开展彩票销售工作相关支出。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可以使用业务费开展营销活动,回馈符合一定条件的彩票购买者、彩票代销者。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经政府批准的专项社会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由相关部门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原则上按照“因素法”分配。按照“项目法”分配的,有关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同级或省级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或省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纳入项目库管理。遵循“谁出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提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提报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属于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材料

(二)项目资金筹集闭合情况表

(三)开工证明

(四)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开展项目验收等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或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经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或省级财政部门。具体包括: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同级或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结果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预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各环节绩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充实单位财务部门力量,配备专业财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作为预算编制单位,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包括彩票发行机构补助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央彩票市场调控等资金纳入彩票销售机构核算,专项用于规定支出。

第三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等制度规定,切实节约支出,降低彩票销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购建、调入、捐赠、资助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专业仪器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当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并交付使用。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时清理结算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应当健全完善往来账款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债权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同时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借出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增加债权、提供担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有关彩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彩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涉及财政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具体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强化彩票销售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对彩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彩票销售机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和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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