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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黑龙江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0〕3号

日期:2020-07-08 16: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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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我厅制定了《2020年黑龙江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10日

2020年黑龙江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行动实施方案

当前,正值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也是农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时节,全省各地陆续进入春耕备耕的大忙季节。农资是农业获得丰产丰收的基础保障,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重要的影响因素。随着全省春耕备耕的开展,农资需求量大,农资购销进入了旺季。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既要抓好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复产复工和开门开店,也要抓好农资打假严防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流入田间地头,千方百计保障春季农业生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管,切实抓好农资打假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实施农资打假“春雷”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要求,优化农资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坚持源头治理、多管齐下,不断提高农资产品质量。狠抓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惩治违法生产经营主体,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规范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推进我省质量兴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品种

种子: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种子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质量意识,营造企业守法经营、门店依法销售、农民科学购种的良好氛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拉网式”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通过查资质、查标签、查质量等措施,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非法转基因、未审定、未备案、未登记等违法种子以及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特别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农民,以“商品粮”名义经营种子违法行为。

农药: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含有未登记成分的假农药、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成分等行为。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和高毒农药为检查重点,以农药经营企业、城区、农村农药经销门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蔬菜、瓜果生产基地为重点范围,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要组织开展农药标签和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等未登记有效成分的违法行为。

肥料:重点查处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和氯离子超标及重金属超标、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行为。严查复混肥、商品有机肥、硼肥、磷酸二氢钾、各种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产品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复混肥料、专用肥产品有效养分不足、生产销售假冒配方肥的问题。

兽药(含水产用兽药):重点查处制售假劣兽药和违禁药物、含量不符合要求、非法添加其他物质、中兽药的中药有效成分无法检出等行为。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加大对假劣兽药查处力度。监督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产品二维码追溯数据录入系统信息,确保兽药产品可追溯工作稳步推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伪造套用冒用饲料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对下线产品不标识生产日期,企业超范围生产、违规代加工以及套用饲料生产许可证号违规生产兽药等违法行为。实施检打联动,组织开展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

农机:加强获证在用产品监督,重点查处农机推广鉴定获证产品以次充好,擅自改变参数性能、证书和标志使用不规范等行为。开展质量调查工作。对农民反映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存在问题集中的农机产品及企业,开展质量调查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善我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对市、县两级监督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督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公布省农机质量投诉电话和2019年100~150马力拖拉机质量调查结果。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以渔业船舶检验为重点,在渔船修造地、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渔港码头等地对渔业船舶的机电、救生、消防、无线电通信、信号、航行、防污染设备和船用材料为重点产品开展检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船用产品。通过现场查处、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治等手段,增强监督执法检查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二)重点区域和领域

热点区域:对近年来在国家和省级抽查中暴露出问题较多、新闻媒体曝光较多、投诉举报较多的部分地区开展重点整治,遏制假劣农资高发多发态势。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重点打击农村和城乡、省际、县际等区域结合部门店不规范经营,农资下乡“忽悠团”式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资展销会的巡查监管,严查假劣农资游商游贩坑农害农。

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违法案件,落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坚决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兽药,确保农资质量安全可靠。

互联网领域:重点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行为,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趁机利用互联网、微信、电商平台上销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重点打击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经营高毒、禁限用农(兽)药、互联网领域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任务

(一)启动农资打假“春雷”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市(地)实际,在不干扰疫情防控、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开展农资打假“春雷”行动。以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领域,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重点品种,通过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暗查暗访等多种途径,查找问题隐患,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将多次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狠抓违法行为处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二)严把农资审批准入关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农资生产经营许可和产品登记审批,严格审批标准,严格准入条件,提高审批质量。优化生产布局,依法控制新批生产企业数量,严格限制高残留、高污染农资产品的重复登记。发挥农药登记引导作用,有序淘汰高毒农药,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开展节肥节药行动,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审查,落实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抽样制度,实施促生长兽用抗菌素逐步退出行动,坚决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兽药。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坚决依法清理、吊销和取缔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和无证无照经营农资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加大对农膜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农业生产企业、种植基地等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产品。

(三)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瞄准种子质量不合格、农药隐性添加、肥料有效成分不足、假劣兽药饲料等突出问题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扩大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查种类、批次,增强执法抽检针对性、精准度。落实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反馈和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农资消费警示信息,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四)着力强化行刑衔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强化案件信息公开,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各地要定期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提高农民识假辩假和依法维权能力。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大的制假售假、侵权、非法添加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农资信用体系。加快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做好信用档案归集、共享和公开等工作,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主体责任得到充分落实。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把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与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资格审查、评优奖励等挂钩,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

(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展览展示、乡村课堂等方式,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推广安全用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指导农民科学使用种子和肥料等农资产品,提高识假辨假和依法维权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人员、条件、设备和经费,切实履行农资监管和属地管理的法定职责,强化绩效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市(地)要优化配置农业执法队伍,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整体改善农资执法装备和条件。加强规范文明、廉洁高效执法,大力推进“阳光执法”,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有案不办、零办案和办“人情案”现象。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执法办案能力。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农资打假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问题整改,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省厅将加大对各市(地)农资打假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全年开展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检查、处罚案件办理、案件信息公开、执法信息及执法统计报送等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对监管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地)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农资打假、案件处理、工作动态和经验总结等材料报送工作,并按照《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案件和农资打假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19〕281号)要求做好报送工作。报送的大要案须为已结案(已移送)案件,并附书面情况说明。对农资打假中的好做法、好典型要积极宣传报道,特别要加强对跨区域、省际协查案件的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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