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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8-23 15: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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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卫生计生委、抚远市人口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务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精神,现就做好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安置

  (一)养老安置的对象

  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属于低保低收入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二)养老安置的方式

  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对有意愿入住机构供养的,可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对于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生活照料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在公立养老机构中集中拿出一部分床位作为失独家庭人员相对独立的养老区域。

  (三)申请养老安置的程序

  1.本人申请。本人向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2.社区(村)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根据本人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

  4.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成,并将审定意见和有关材料移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意见和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接收能力,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资金来源

  养老安置的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具体费用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二、殡葬救助

  (一)殡葬救助对象

  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死亡的失独家庭夫妇。

  (二)殡葬救助方式

  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要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

  (三)殡葬救助的申请程序

  失独家庭夫妇一方死亡后由另一方或委托人、只剩一方死亡由委托人携带死亡对象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申请殡葬救助金,乡镇(街道办)初审后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乡镇(街道办),由乡镇(街道办)将救助金发放申请人。

  (四)殡葬救助的资金来源

  殡葬救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具体费用标准由县级政府制定。

  三、有关要求

  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妥善安置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和进行殡葬救助工作,对于医治失独家庭的心理创伤、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安置60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和失独家庭殡葬救助工作负总责,各级卫生计生、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对象的申报确认、安置审批、资金保障、日常服务等工作,使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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