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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8-23 15: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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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加快推进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改制工作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要深刻认识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动企业改制作为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和提质增效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细。

  二、加快推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集团层面及子公司层面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不设置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三、加大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宣传工作力度。企业改制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载体广泛对外披露信息,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四、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注重对投资者的选择,充分调查了解投资者的行业背景、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企业文化、商业信誉等情况,必要时应聘请财务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五、加强改制企业制度建设。改制企业要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并严格按章程行权,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努力使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优势与民营企业的灵活机制有机结合。

  六、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改制为国有法人绝对控股企业的,应采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原企业与改制后企业应当就改制后出现法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体及责任进行约定,并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七、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企业改制时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改制后企业的职工执行参保地的参保缴费政策,享受参保地社会保险待遇。 八、解决拖欠职工的权益性债务。改制前原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包烧费等债务要予以偿还,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债务要按相关政策规定补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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