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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修订稿)的通知

日期:2015-07-14 10: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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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4号,2012年12月26日)中关于“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的要求,并推进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我委组织对2011年原黑龙江省卫生厅公布的《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修订稿)》发给你们,请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修订稿)

   

  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如下: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休闲健身场所、游泳场所;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有关概念及范围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等)、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足疗、保健项目,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平方米。不包括医疗美容场所。

  (四)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五)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不包括网吧和儿童游乐场所。

  (六)休闲健身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室内场所。不包括设有观众席的场所。

  (七)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不包括婴幼儿(0-6周岁)游泳场所。

  (八)商场(店)、书店,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场所。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及以租赁柜台(摊位)且柜台(摊位)业户以独立经营模式开展各类销售行为的商场。

  (九)候诊室,指区、县级以上医院(含区、县级)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

  (十)未对其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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