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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林业局,省农垦总局林业局,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局(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同时,提出了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的目标。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显示,我省有湖泊湿地3562万公顷,与10年前相比减少731万公顷,围垦占用是导致我省湖泊湿地面积快速萎缩的重要因素。
当前,一些地方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我省湿地生态安全。为有效遏制湖泊湿地面积继续减少的势头,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精神以及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严格禁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
湖泊湿地是我省重要的湿地类型之一,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是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湖泊湿地不仅具有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等重要的生态功能,而且为湖区及其周边社区人们直接提供着大量的水资源和水产品,同时,还为人类提供了休闲、游憩等社会服务功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发挥好林业主管部门在湖泊湿地保护管理中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禁止擅自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维护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二、切实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开展检查登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明确辖区湖泊湿地的边界四至。要逐步理顺湖泊湿地产权关系,对湖泊湿地的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管。要组织力量对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立围垦用湖泊湿地的时间、用途、位置、面积、权属关系等信息档案,为进一步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打好基础。
(二)完善保护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保护形式对具体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湿地加以有效保护,并进一步扩大湖泊湿地保护面积。在开展保护的同时,要探索建立湖泊湿地合理利用模式。
(三)纳入相关规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将辖区内湖泊湿地纳入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禁止开发区范畴,确保在国土生态空间规划体系中对湖泊湿地实施严格保护。要把湖泊湿地保护作为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土地利用等规划,为湖泊湿地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坚决打击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行为
(一)开展联合执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联合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土地管理发》、《水法》、《防洪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地方台的湿地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等关于严禁围湖造地的相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实效。
(二)加强巡护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系统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湖泊湿地的巡护工作,对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苗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治。对已经围垦占用湖泊的单位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恢复湖泊湿地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查处不力的地方和单位,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督查问责,并通过媒体曝光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从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部署开展打击围垦占用湖泊湿地行为的专项行动,并于2015年11月底之前,向省林业厅上报专项打击行动开展情况。
四、积极开展围垦占用湖泊湿地退耕还湿
(一)编制退耕还湿方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围垦占用湖泊湿地情况,按照退耕还湿的要求,开展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强化湖泊湿地水环境、水生态建设,编制退耕还湿方案,明确近期、中期、远景目标,制定相应的对策和保障措施。
(二)开展相关研究
湖泊湿地面积大的市(县)要加强湖泊湿地保护恢复的关键技术研究,积极开展湖泊湿地生态监测。要开展湖泊湿地保护恢复示范建设,从规划编制、制度建设、投入机制、科技支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五、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湖泊湿地保护的重视与支持,落实好《黑龙江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办法》,切实肩负起地方政府保护湖泊湿地的责任。推动并配合建立纪检、监察、人大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建立约谈机制
要探索建立林业主管部门的约谈机制,对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约谈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并责成整改。对围垦占用湖泊湿地造成重大影响的,省林业厅将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视情况通报全省。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