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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12-17 15: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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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价联〔2013〕5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划局(处、办)、城建档案馆(室),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行为,有效保护城建档案,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现将《黑龙江省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止。

  2013年6月27日

   

黑龙江省提供利用城乡建设

  档案资料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提供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行为,有效开发利用城建档案资源,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以上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进行收费的,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城建档案馆(室)与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循自愿有偿原则,以本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馆藏档案查阅、复制、翻拍及出具证明等服务可收取档案利用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或业务咨询的工程项目方可收取服务费。无服务行为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第七条  凡属于按有关规定应当接收的资料,不得向资料移交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凡不属于应当接收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方委托保管的,实行有偿服务,可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八条  要统一使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价目表,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范围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  免收档案查询费和证明费的范围:

  (一)为工作查考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档案的;

  (二)查考利用本单位(或个人)捐赠档案的;

  (三)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因工作查考利用档案的;

  (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有效证件查考利用档案的;

  (五)社会福利机构和学校查考利用城建档案的。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所收取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统一的财务管理,其费用主要用于开展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成本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  查阅、复制档案用于商业性出版、播放用途的,价格由双方议定。

  附表:黑龙江省提供利用城建档案资料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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