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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委农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12-17 15: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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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委农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农村

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农〔2013〕6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新农村办:

现将《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4日

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用于对各地开展新农村建设,达到“以奖代投”条件的四星级和五星级中心村(含省农垦系统管理区、森工系统林场、监狱系统农场、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下同),按照“以奖代投”的方式予以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奖投范围:

(一)列入各地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当年申报并验收达到奖投条件的中心村。

(二)在城镇专门建设的农民社区,已入住规模达到500户以上,且在购房、户籍、公共服务等各方面对入住农民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其它条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列入二档奖励范围。

(三)县城以上城市(含县城)的城中村、省级重点示范村均不纳入本办法奖投范围。

(四)省级第一批、第二批试点村不纳入本办法二档奖投范围。

第二章   奖投原则

第四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奖投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建后奖。由各地依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自行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省里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达到本办法规定奖投范围和条件的村级组织予以奖励。

(二)逐级晋星。按照从低到高逐级晋升的原则进行申报、评定和奖励,原则上不得跨级评星奖励。

(三)自愿申报。由村级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奖投范围,对照奖投条件,自愿申报预计达到的新农村星级。

(四)优中选优。引入竞争机制,对符合奖投条件的村,根据资金额度,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奖励对象。

(五)分档奖励。以村级组织为单位进行考核,对符合奖投条件的分两个档次予以奖励,对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给予照顾。

第三章   奖投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一档(五星)奖投的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设规划。申报村所在县(市、区)有村镇空间布局规划,村有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已建成并入住200户以上。老少边穷地区中心村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

(二)有主导产业。典型农区村有一个以上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当地土地规模经营比例达到40%以上,现代农业发展达到较高水平;非农产业村要实现“一村一品”,带动农户8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12000元以上。

(三)有硬化街道。中心村街道和边沟硬化率达到100%,主要街道安装路灯。

(四)有宜居住房。中心村住房砖瓦化率达到100%,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以上。自来水入户率达到100%,室内下水排放普及率达到90%以上,室内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五)有清洁能源。中心村沼气、秸秆固化汽化、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40%以上。

(六)有绿化美化。中心村村口道路两侧有500米以上的绿化带,村周围有4行以上的护村林,村内主街、辅街以及文化休闲广场进行高标准绿化美化,乔、灌、花、草相结合。平房村村内树木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楼房村要有6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七)有整洁环境。中心村内建筑和设施布局合理,街道干净、排水通畅、栅栏美观、庭院整洁、物品规整,村内无残垣断壁、无破损棚舍、无散养牲畜、无异味污染、无大型柴草垛。村内摆放垃圾箱,配备清运车,环境管护制度健全、运行有效。

(八)有健全服务。建有3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广场,日常办公、医疗卫生、图书阅览、培训娱乐、信息网络、社会治安等功能配套、服务健全。

(九)有文明新风。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文明户达到90%以上。每年集中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4次以上。社会治安满意率达到98%以上。

(十)有个好班子。村两委班子工作能力强,村务公开规范,村内重大公共事项群众参与率达到95%以上。村民对两委班子满意度达到98%以上。

第六条   申请二档(四星)奖投的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建设规划。申报村所在县(市、区)有村镇空间布局规划,村有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已建成并入住150户以上。老少边穷地区中心村人口规模可适当降低。

(二)有主导产业。典型农区村要有一个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当地土地规模经营比例达到35%以上;非农产业村要实现“一村一品”,带动农户7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10000元以上。

(三)有硬化街道。中心村街道和边沟硬化率达到80%以上,主要街道安装路灯。

(四)有宜居住房。中心村住房砖瓦化率达到100%,自来水入户率达到100%,室内下水排放普及率达到30%以上。

(五)有清洁能源。中心村沼气、秸秆固化汽化、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30%以上。

(六)有绿化美化。中心村村口道路两侧有500米以上的绿化带,有护村林带,村内主街、辅街以及文化休闲广场进行高标准绿化美化,乔、灌、花、草相结合。平房村村内树木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楼房村要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七)有整洁环境。中心村内建筑和设施布局合理,街道干净、排水通畅、栅栏美观、庭院整洁、物品规整,村内无残垣断壁、无破损棚舍、无散养牲畜、无异味污染、无大型柴草垛。村内摆放垃圾箱,配备清运车,环境管护制度健全、运行有效。

(八)有健全服务。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日常办公、医疗卫生、图书阅览、培训娱乐、信息网络、社会治安等功能配套、服务健全。室外有活动广场和球场,配备健身器材。

(九)有文明新风。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文明户达到85%以上。每年集中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3次以上。社会治安满意率达到96%以上。

(十)有个好班子。村两委班子工作能力强,村务公开规范,村内重大公共事项群众参与率达到90%以上。村民对两委班子满意度达到95%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以村级组织为单位申报,申报村提出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星级和奖投档次,村基本情况、当年将要开展的建设项目、资金投入概算等内容),提供能全面反映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建设水平的电子版照片、村民代表意见和村整体发展规划。

第八条   县级新农村办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村进行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省委农办和省财政厅。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对合格的村受理备案,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九条   各地每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委农办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验收、评定及奖励

第十条   验收时间。每年9月份,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组成考核组对申报的中心村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内容。主要验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当地政府、农垦、森工和监狱系统出台的支持新农村建设政策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验收方法。被检查验收村要提供全面反映该村当前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电子版照片、村基本情况和建设情况文字说明等材料。验收组要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查并走访农户。对照实物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做好相关记录,经考核组签字后,报送省委农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评定奖励。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对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一)实行总量控制。五星级村原则上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个,四星级村奖励200个左右。已经获得奖励的四星村晋升五星村的,奖励额度为五星级与四星级奖励标准之差。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农村中心村。

(三)在城镇建设的农民社区,原则上按500户视为一个中心村进行考核奖励,每超过500户增加一个二档(四星)村奖励额度。

(四)整乡推进的乡镇所辖村,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

(五)在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两年一次表彰中,对全省新农村建设先进县(市)给予奖励。

(六)省委农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奖投资金总量和符合奖投条件的中心村或行政村数量,提出奖励初步意见,报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七)“以奖代投”名单在全省农业信息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相关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各相关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受奖励的单位。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方向。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被奖励村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群众共同受益的生产项目,以及村级规划编制。在城镇专为农民建设的社区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社区建设。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受奖励中心村应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采取财政报账制结算方式。报账时,提供原始票据并由县级新农村办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新农村办和财政(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的资金由省里扣回,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达到一、二、三星级标准的中心村,由各市县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与省农委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农〔201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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