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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章清理
(一)清理范围。
1.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2.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及内容。
省政府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分别负责清理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报本级政府作出决定。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要予以修改;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或者个别条款与省政府规章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2.省政府规章中设定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未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行政许可条款要予以废止。
3.规章适用期已过且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适用期限失效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明令废止。
(三)清理方法。
1.各行署、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规章目录》,具体内容请登陆http://www.hljfz.gov.cn)所列规章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附后)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中省直各部门对《规章目录》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要逐件研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规章清理建议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也可以提出废止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一并填写在《规章清理建议表》中,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3.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和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lj.gov.cn)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hljfz.gov.cn)查阅《规章目录》以及规章文本,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建议。
5.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地市、各部门以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废止或修改建议,提出规章清理的具体意见后报省政府决定。
二、关于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一)行政法规清理范围。
《现行行政法规目录》(以下简称《法规目录》,具体内容请登陆http://www.hljfz.gov.cn)中所列行政法规。
(二)工作原则。
各地市、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具体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承担,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提出废止建议。
2.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提出失效建议。
3.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提出修改建议。
(三)工作方法。
1.各行署、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法规目录》中所列行政法规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后),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2.中省直有关部门对《法规目录》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要逐件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也可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一并填写在《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中,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3.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告。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规章清理和征求行政法规清理建议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既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相关机构的作用,也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基层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具体明确的废止或者修改建议和理由,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省政府及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将分别把本级政府规章的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
(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联系人:张文芳、王锐,联系电话:0451-87010292、87010293,电子邮箱:towenfang@163.com、jarry0226@yahoo.com.cn)。
2007年4月19日
主题词:法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