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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批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确定的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7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5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传承和弘扬。
2007年3月27日
主题词:文化 通知
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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