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安排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低、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量减少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相结合,突出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紧盯重点时段和重点城市,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加强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逐步推进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产业、能源、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源头防控、面源治理等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保持定力,稳中求进。坚持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着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调整力度和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力度。综合考虑对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生活以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影响。
系统谋划,突出重点。基于2035年美丽中国和“十四五”期间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突出PM2.5、臭氧(O3)等重点污染物协同控制,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针对空气质量状况、主要问题、污染来源、工作基础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结合资源环境禀赋特点,系统设计目标、任务、措施,“分层级”落实工作举措。
源头防控,协同应对。聚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同根同源性,强化源头预防和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
(三)目标指标。到2025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3.6%,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全省VOCs、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0.74万吨、5.02万吨。伊春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等生态类城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哈尔滨市、绥化市等松嫩平原重点城市实现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其他市保持达标并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新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要严格遵照产业规划和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以及产能置换、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削减、碳达峰等相关要求执行,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按国家要求引导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大退出淘汰类产能、工艺、装备,提高限制类产能、工艺、装备淘汰改造引导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对现有产业集群,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各地要根据产业集群特点,建设集中的热、汽供应中心;涂料类企业集中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普遍使用有机溶剂的产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统筹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要加大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喷涂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哈尔滨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改善能源结构
(九)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超过15%。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工业用煤替代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省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按要求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到2025年,全省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哈尔滨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绥化市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哈尔滨市、绥化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工业炉窑燃料清洁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稳步推进在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以试点城市为引领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充分发挥清洁取暖示范作用,以多能互补的区域性和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方式提高热源清洁化率,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其中“煤改气”要落实气源、以供定改。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提升建筑能效。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各市(地)持续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加快实施散煤源头减量、散煤清洁替代、供应能力提升和基础设施保障等“四大工程”,统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地区散煤污染治理,到2025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散煤用量比2020年减少50%。(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
(十五)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水路、管道方式为主,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到2025年,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0.8个百分点。将城市铁路货运场站、具有铁路专用线的用煤大户作为煤炭集散地,采用清洁方式向周边运输。(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的新增或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集中使用、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破坏篡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在内河沿线布局建设岸电设施,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机场集团、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全面保障油品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进行直接抽测,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加强源头管控治理,严格落实“田长制”,压实各级“田长”管理责任,把秸秆还田离田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包保到户、管控到地块,落实农户、合作社主体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驻村工作队、村警务室作用,全面完成秸秆还田离田任务。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的监管督查,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绥化市等松嫩平原经济发展区,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市区域,鸡西市、七台河市区域等三江平原粮食生产基地,结合污染传输情况开展联动,切实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二十二)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动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等煤炭类城市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双鸭山市、伊春市4家长流程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实现超低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工业企业监管,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结合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排查锅炉、炉窑、VOCs等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工艺实施整治。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严格旁路监管,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需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加强油烟扰民源头控制。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肥料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二十六)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已达标城市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哈尔滨市、绥化市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严格执行达标规划相关要求。2025年,哈尔滨市、绥化市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七)持续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与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地区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模式,严格执行“三省一区”生态环境厅联防联控框架协议要求。完善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机制,积极推进哈尔滨市与吉林省交界城市开展省际交界城市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多措并举提升2025年哈尔滨亚洲冬季运动会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交界省份要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鼓励企业实施创A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动态化管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污染物真正减排、制定措施切实管用。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坚持供热期错峰起炉。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各市(地)根据锅炉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指导各供热企业有序实施。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热锅炉应在气象条件相对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期间起炉,同一区域内不同供热锅炉实施错峰起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常态化开展错峰生产。督促相关市(地)严格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要求,生产通用水泥熟料、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及特种水泥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错峰生产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十一)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尘调查监测和遥感能力建设。根据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需要,加强涉VOCs重点化工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测。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交通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哈尔滨市、绥化市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大气环境遥感监测和省预测预报中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未来7—10天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十二)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发挥专家团队的科技资源优势,加强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VOCs与氮氧化物协同效应等方面研究,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程序化、标准化、业务化,2025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落实法规标准要求
(三十四)积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跟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更新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严格落实。根据国家制(修)订的相关标准,探索构建符合地方实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鼓励各市(地)、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落实政策措施、完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生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发行绿色政府债券。实施黑龙江省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积极推进各市(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各司其职,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评估,推动各项任务按要求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有力的市(地),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地),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并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和国际合作。使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举措,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充分发挥地理区位优势,加强与俄罗斯远东地区、日本、韩国相关地区国际交流,讲好龙江生态环保故事。(省生态环境厅、省疾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实施全民行动。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强化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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