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管理局)提出的黑龙江省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60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努力开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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