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和省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动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检验“六个龙江”建设开局成效的关键一年。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二次、三次全会提出的任务目标,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民生领域、地域特色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认识立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以实际工作成效担当起新时代赋予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丰富立法形式,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各项工作,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新时代立法工作格局,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发挥应有作用。
二、科学安排立法项目,更好服务保障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坚持人民至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目标导向,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急用先行的原则,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贴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呼声期盼,紧扣改革发展稳定立法需求,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为我省振兴发展实现新突破、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围绕着力建设质量龙江,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边境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开展标准化条例(草案)的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着力建设创新龙江,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振兴发展新动能,重新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草案)、职业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围绕着力建设开放龙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的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着力建设绿色龙江,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修订草案)。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森林管理条例(草案)、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着力建设幸福龙江,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预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的调查研究工作。
围绕着力建设勤廉龙江,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坚持依法行政,重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修改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预备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开展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活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立法工作的首位,严格执行党对立法工作领导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等重大问题,及时按照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支持配合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支持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确定地方性法规项目、组织法规案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强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调沟通,做好地方性法规项目相关立法工作的衔接。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三)深入践行立法为民理念。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断健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各项制度,使立法真正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传递人民的真实声音,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立法工作,使立法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四)着力提升立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立法效果,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在发挥“大块头”立法整体性优势的同时,立足本地实际,开展“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有效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创制性作用,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考量,把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作用,提升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五)加强政府立法宣传工作。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宣传,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到立法工作当中,严格执行政府规章公布时同步解读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发布、政策解读、媒体宣传、公开征求意见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进一步提高立法宣传的渗透力,积极回应立法热点问题,讲好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的成就和故事,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并积极参与立法的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感。
四、切实提高立法质效,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立法工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高质高效推进起草工作。
起草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立法项目起草质量,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评估。列为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的,要按时提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工作留足时间。列为预备项目的,要加大推进力度,抓紧开展调研、论证、评估、协调等各项立法前期工作,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谋划、储备项目。列为调研项目的,应当重点针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时机等方面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对于立法必要性不强或者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立项时予以调整。在起草立法草案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主动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营商环境建设监督、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开展论证评估、协调重大分歧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未经沟通报送送审稿的,省司法厅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要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责任单位的沟通,必要时提前介入、加快推动、形成合力,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无缝衔接、按时完成;对成熟度较高的预备项目,统筹考虑立法日程安排;对长期“备而不立”的预备项目、调研项目,要在谋划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作出适当调整。严把立法审查关,起草责任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存在《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缓审查或者将送审稿退回起草责任单位。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避免久拖不决。
附件:《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起草责任单位
附件
《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起草责任单位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6件)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10件)。
1.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制定,省司法厅、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省发改委起草)
2.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3.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4.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起草)
5.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制定,省工信厅起草)
6.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7.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8.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重新制定,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9.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外办、省公安厅、黑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起草)
10.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提报需要修改、废止的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预备项目(17件)。
1.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2.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3.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5.黑龙江省质量促进条例(制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6.黑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7.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8.黑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制定,省粮储局起草)
9.黑龙江省电力条例(制定,省发改委起草)
10.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信厅起草)
11.黑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12.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改,省水利厅起草)
1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改,省中医药管理局起草)
14.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
16.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
17.黑龙江省消防条例(修改,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三)调研项目(19件)。
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2.黑龙江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办法(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起草)
4.黑龙江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省统计局起草)
5.黑龙江省社区矫正条例(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6.黑龙江省慈善条例(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7.黑龙江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制定,省民族宗教委起草)
8.黑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9.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制定,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0.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制定,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11.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林草局起草)
1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起草)
13.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4.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15.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改,省档案局起草)
16.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省气象局起草)
17.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省民政厅起草)
18.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19.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11件)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5件)。
1.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规定(制定,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2.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新制定,省科技厅起草)
3.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重新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4.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修改,省司法厅起草)
5.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修改,省司法厅起草)
按照清理工作安排和有关改革任务推进要求,适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省政府规章。
(二)预备项目(4件)。
1.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2.黑龙江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细则(制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
3.黑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制定,省国动办起草)
4.黑龙江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制定,省地震局起草)
(三)调研项目(2件)。
1.黑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制定,省司法厅起草)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改,省住建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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