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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黑政办发〔2025〕4号
  • 2025-02-27
  • 2025-02-2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2-27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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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有效解决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突出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1.依法确认并公告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具体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2.严格行政检查实施权限。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行政检查主体超越权限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3.严格行政检查人员资格。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件,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二、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

  4.清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各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5.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各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事项,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三、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6.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7.严控入企检查数量和频次。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各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及时确定并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8.探索建立评估制度。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四、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9.严格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各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梳理并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责任部门: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10.严格涉企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责任部门: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11.加快推行“扫码入企”。涉企现场检查推行应用“检查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亮码,被检查企业可以通过“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可对检查行为、检查效果进行评价,便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时跟踪和重点监督。〔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12.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13.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文书标准。各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向社会公布的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14.严格规范异地涉企行政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各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落实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及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五、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15.做好专项检查必要性评估。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16.加强专项检查计划管理。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有关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17.严格专项检查的实施。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18.严格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七、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19.切实履行规范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20.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各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要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企业反映问题,并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处理。〔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21.加强常态化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督。要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形成整体监督合力。〔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八、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22.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按照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部署要求,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建设及应用,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要全面、统一、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以及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要通过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23.拓宽行政执法监督线索来源。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统筹各种监督线索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好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通过“绿色通道”、联席会议、联合调研、信息互联和渠道拓宽“五个机制”,打通企业、协会商会、工商联移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的通道,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九、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24.严厉查处乱检查。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25.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责任单位:省级涉企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上述任务分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我省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提升社会知晓度。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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