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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架构、设立、投资、退出等工作予以规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先进地区相比,我省在基金运作水平、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形成对产业发展的聚集带动效应等方面还有提升空间。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更好契合省委省政府振兴发展的战略部署,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系统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我省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总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为遵循,参考了国家办法的架构,在全面承接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近年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实际适当完善,体现出与时俱进,突出指导性、操作性、实用性,是我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相关概念。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指由省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母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管理方式,省政府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同时细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把实现省委省政府政策目标和市场化运作有机结合。
第二章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实行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金控集团、基金管理人四级管理架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三章基金设立。明确了子基金设立原则遵循布局集中、预算约束、讲求绩效;设立领域主要聚焦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创新创业;设立程序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起子基金设立申请,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履行评审程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基金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明确了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投资限制性规定、禁止性投资要求及基金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原则等内容。
第五章基金终止与退出。明确了子基金终止与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章基金预算和资产管理。明确了省财政厅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基金运行定期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七章基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明确省财政厅应当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金控集团、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的具体分工及程序;监督管理和尽职免责容错机制等内容。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存量基金依法依规逐步整合至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三、创新特点
一是确定管理架构,实现统一扎口管理。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管理方式,省政府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即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统一实施,引导基金作为省级基金管理平台,将实现省级基金统一管理。同时,明确《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依法依规逐步整合至引导基金作为子基金统一管理。
二是聚焦支持重点,突出我省发展特色。重点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放大社会投资,聚焦支持我省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助力打造重点产业集群,扶持早期科创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快构建“4567”现代产业体系。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子基金层面实现放大作用,其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引导基金单独出资设立的专项子基金金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20%,并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
三是规范设立运行,坚持基金专业运作。子基金的设立决策程序以依法依规、便捷高效、充分论证为前提,明确了各部门和机构职责分工。坚持聚焦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专注投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市场失灵)但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同时,坚持择优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实现专业运作。
四是强化绩效管理,约束基金高效运行。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依据职责组织开展基金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核定引导基金运营费用、子基金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以绩效约束基金运行,解决重设立轻管理问题,提高基金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