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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24 10:53 来源: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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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对全省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予以规范。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后,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我省对标对表《管理办法》,在深入分析研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原《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9章41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原《办法》第五章应急演练与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合并,并对有关条文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修订后共8章44条,内容包括总则,分类和内容,规划与编制,审批、公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与修订,保障措施,附则8个部分。

一是压实预案管理职责。《实施办法》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调整,加强统一领导,对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职责予以明确,突出分类指导,明确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同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突出综合协调的应急预案管理原则。

二是完善预案体系分类。《实施办法》中,在第二章进一步优化完善了预案分类,并针对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保障类预案、联合预案、巨灾预案,乡镇(街道)预案、村(社区)预案,单位预案、企业预案,以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分别明确编制要点及要求。

三是优化预案编制流程。《实施办法》在编制流程中增加预案制修订计划的相关规定,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对编制计划的统筹衔接,在预案编制前的准备工作中增加开展相关案例分析有关要求,推动解决应急预案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等问题。

四是完善预案报批程序。《实施办法》对应急预案报批材料、审核内容等进行优化完善,在流程设计中增加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审核把关环节,推动落实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职责,强化各层级、各部门、各地方预案之间的衔接和融合;同时,在提出重大活动保障预案、联合预案、巨灾预案的功能和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重大活动保障预案、巨灾预案、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

五是细化备案管理规定。推动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明确相关应急预案通过备案、抄送等形式告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法规、规章备案经验做法,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清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六是规范预案演练制度。《实施办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策划实施、演练评估指导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特别是在演练评估指导方面,细化演练评估的核心内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演练评估进行评估指导,推动解决演练实战性不够强、演练成效不够高等问题。

七是创新预案信息化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信息技术发展变化和预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建设应急预案数据库的职责任务,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对政府及其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提出要求,助力实现“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目标。

三、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一是细化了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了企业应急预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急预案的构成。

二是细化了预案编制工作组的组成。对于重要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重点风险源企业等单位,编制预案时可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应急专业技术专家等参加,确保预案编制的专业性。

三是细化了演练频次的要求。在对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提出演练频次要求的基础上,要求一些特殊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单位和基层组织行动方案的演练,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

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细化了预案衔接的要求,增加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备案要求、不同层级不同类型预案公布的责任主体及预案保密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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