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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我省出台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开展“就业专员对接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组织就业服务专员队伍,点对点对接联系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精准化用工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深入实施技能龙江行动,适应“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持续推进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等重点行业、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大规模开展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鼓励规上企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规定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重点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评价服务。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以及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各市(地)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30%。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深入实施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开展黑龙江网上年货节、“名县优品”县域直播电商节、“中国主播龙江行”等系列活动,推动全省网络零售额增长,支持电商带动更多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给予企业每人一次性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稳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继续面向国内“双一流”高校和省内其他高校招录选调生,搭建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联考,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省就业。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
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2023年6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自行调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适时适度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记者 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