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营地评估认定及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一部委《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和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7〕59号)精神,推动研学实践教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营地评估认定及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7日
黑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劳动)实践教育
基地营地评估认定及管理细则
(试行)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黑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以下简称“实践教育基地”)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为中小学生提供的研究性学习和实践活动场地的专业服务机构。实践教育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实行“准入条件前置、特殊要件审查、分类公布监管、不符摘牌退出”的机制。
一、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基地条件。申报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法人资质;经营范围涵盖教育或旅游相关业务,具备相关业务资质。
2.前置条件。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6个类别中的前置条件之一:
(1)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国家安全教育基地、海洋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遗产、革命旧址;列入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省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名录的景区;
(2)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特色小镇、旅游风情小镇,美丽乡村(A级景区村庄、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最美田园、示范型农业基地等),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公园等)、动植物园等;
(3)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创新基地;省级及以上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4)省内闻名的老字号或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及以上各类“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等;
(5)设区市及以上批准设立的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县(市、区)及以上教育部门命名或认定的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开设的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学校等;
(6)有较好育人价值的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
3.运行情况。对公众正式开放,运营情况良好。正常运行1年以上。
4.活动专区。设置有面向中小学生的活动专区或活动教室,能同时接待200名及以上师生,且有固定时段面向中小学生开放。
5.活动设施。配有开展教学活动相关的设施、设备、器材,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6.安全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安全的基本要求,整体通过消防验收;内部有安全警示标志、有专门的安全应急通道;主要通道和重点部位有24小时、无死角监控系统,影像资料回放保存至少90天。
7.交通保障。大巴车辆能直达,沿途路况好;内部或周边停车场地能容纳相应规模学生活动接送车辆停放;疏散方便。
8.医疗保障。内部具备基本的医疗保障条件,附近30公里范围内,有可以随时施行急诊医疗的医院及救助资源。
9.安全保障。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运作良好;近3年来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0.营地条件。除符合上述基地的9项条件外,还须具有以下5项条件:
(1)场域内能同时接待300名及以上中小学生集中食宿。
(2)住宿场所应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男女分区,配有床铺及床上用品、存储柜和沐浴设施等,设施性能良好,环境整洁,卫生、安全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住宿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接待人员数量,按相关要求配备专门安保人员,入住当日,须带领学生了解住宿点的安全逃生通道,组织逃生演练。
(3)就餐区卫生、安全达到相关标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餐饮服务许可,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持有疾控中心核验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留样工作等日常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4)服务配套齐全,按能同时接待学生活动的上限人数计算,有不少于人均3平方米的室内活动场所。
(5)营地周边教育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有若干个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且距营地车距在2小时以内,能够满足2-4天实践教育线路需求。
(二)实践活动
11.教学目标。课程面向真实生活世界,紧扣立德树人这一根本宗旨,以自然体验、社会适应和个体成长为主题组织活动,突出实践性、综合性、自主性、开放性和趣味性特点,引导学生知行结合,增长见识,开拓视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学生必备品格和核心价值。
12.课程规划。根据各年龄段学生生理、心理发育差异,围绕亲近和探究自然,接触和融入社会,关注和反省自我,体验和感受集体生活等教育元素,开发打造能够助力提升中小学生价值认同、实践内化、身心健康、责任担当等意识和能力的课程体系。
13.课程设置。应至少符合自然类、历史类、地理类、科技类、人文类、体验类等其中一种,确定至少一个特色鲜明的研学活动主题,至少满足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两天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的课程(总数不少于10个)。课程设计需包含6项内容:基础信息、课程内容、实施过程、实施策略、成果展示、研学评价。
14.教学服务。配备有3名及以上研学旅行指导师,持有研学旅行指导师职业等级证书或由教育部门、文旅部门组织的培训结业合格证书。
15.实践要求。实践课程应符合中小学生身心特点和能力水平,室内外活动安全可靠;除必须的实验用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学农活动项目,不得开展农药实物教学,采摘活动的果蔬农药残留应符合等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16.服务公开。开设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并全年公开开放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
(三)管理监督
17.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健全,制度完备,正常运转;运转经费稳定;内部控制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8.费用减免。申报单位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评上省级实践教育基地后要对中小学生实施门票优惠政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费用减免措施。
19.投诉受理。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处理程序、时限,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20.交流合作。各实践基地营地要加强交流、合作,推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二、申报时间、认定程序
(一)申报认定时间
省级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申报及认定公布等具体事项以开展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二)申报认定基本程序
1.申报与推荐。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申报。各中小学校可结合本校在该单位开展研学实践教育等活动实际情况参与推荐,原则上优先考虑。
2.报送材料。申报单位需报送自评表、申报表、实践课程文本、相关场景图片、5分钟之内的基(营)地微视频介绍资料等。除自评表、申报表需申报单位报送纸质盖章材料外,其余材料只需通过黑龙江省智慧研学教育云平台提供电子版。
3.由申报单位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核。由市(地)教育局负责汇总初核合格的申报单位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4.省级评审。省教育厅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凡存在材料失实、弄虚作假,有严重安全隐患及近一年来有本管理细则第四项(二)、(三)、(四)、(五)等情形的,原则上一票否决。
5.认定公布。评审结果按程序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三、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基本义务
已公布为省级研学实践(劳动)教育基地营地的,应积极主动接待中小学校组织的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团队,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开展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做好与学校的衔接和活动开展的准备工作,保证实践活动有序实施。
四、摘牌退出机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确认后,予以摘牌退出处理:
(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时的基础条件的;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
(三)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的;
(四)发生严重舆情,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列入行业重点整治对象,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摘牌书面意见的;
(六)不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营地评估认定及管理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经第三方机构测评,学校、学生、家长等相关群体满意度较低的,或研学主管部门接到投诉较多的;
(七)一年内没有接待研学实践教育团队,或运行不正常、难以维继的;
(八)其他原因,必须摘牌退出的。
五、附则
(一)本管理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各市(地)、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研学(劳动)实践教育基地营地评估认定及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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